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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就反垄断领域两项文件征求意见(附全文)

新华网 2016-02-03 11:17:25

  新华网北京2月3日电 日前,国家发改委发布《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和《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的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前者用于,在反垄断案件调查中,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

  后者适用于,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

  以下为《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反垄断案件经营者承诺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的依据和意义

  为了指导在反垄断案件调查过程中适用经营者承诺及中止调查、终止调查程序(以下统称“经营者承诺制度”),提高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执法工作的透明度,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在反垄断案件调查中,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调查的经营者可以提出承诺,采取具体措施消除其行为后果,执法机构可以接受经营者的承诺,决定中止调查和终止调查。这有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效率,节约行政执法资源,同时也能够尽快实现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目标。

  第二条 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范围

  执法机构对涉嫌垄断行为调查核实后,认为构成垄断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决定,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对于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限制商品生产或者销售数量、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横向垄断协议案件,执法机构不应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实施中止调查。

  对于其他反垄断案件,经营者主动提出承诺,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适用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程序。

  第三条 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的法律后果

  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不是对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构成垄断行为作出认定。执法机构仍然可以依法对其他类似行为实施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此外,执法机构的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影响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就该涉嫌垄断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中止调查及终止调查决定也不应作为认定该行为构成垄断行为的相关证据。

  第四条 经营者提出与撤回承诺

  在执法机构开始调查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后、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前的任何阶段,经营者都可以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

  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决定前,经营者也可以撤回承诺。经营者决定撤回的,执法机构将及时终止对经营者承诺的审查程序,继续对该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并不再接受经营者提出的承诺。

  第五条 经营者提出承诺前与执法机构的沟通

  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在尽可能早的阶段提出承诺。经营者提出承诺前,可以与执法机构进行必要的沟通。

  执法机构认为相关案件适宜适用中止调查程序的,可以告知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的基本事实以及可能造成的影响,并可以与经营者进行沟通。在沟通基础上,由经营者自愿提出申请。

  第六条 经营者承诺的初步审查

  经营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承诺、申请中止调查。书面申请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被调查的涉嫌垄断行为及可能造成的影响;

  (二)承诺采取消除行为后果的具体措施;

  (三)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需要承诺的其他内容。

  执法机构一般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就案件是否适宜中止调查、经营者申请的时间、方式等进行初步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告知经营者。

  第七条 经营者的承诺措施

  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可以是行为性、结构性或者是二者相结合的措施。承诺措施应当是明确、可行且可以自主实施的。如果承诺措施未经第三方同意而无法实施,经营者应当提交第三方同意的书面意见。

  前款所指的行为性措施包括开放网络或者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专利、技术秘密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结构性措施包括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者相关权益等。

  第八条 经营者与执法机构的协商

  执法机构受理经营者提出的承诺后,经营者与执法机构可以就承诺内容进行协商,包括案件事实的具体表述、承诺措施能否有效消除涉嫌垄断行为的后果以及是否限于解决执法机构所关注的竞争问题等。

  在协商过程中,经执法机构和经营者一致同意,可以邀请第三方经营者、行业协会、专家学者等共同参加讨论。

  第九条 承诺措施公开征求意见与修改

  执法机构认为经营者的涉嫌垄断行为已经影响到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可以就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的时间一般不少于一个月。

  社会公众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意见,执法机构认为应当采纳的,可以建议经营者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或者重新提出承诺措施。经营者不愿意对承诺措施进行修改,执法机构可以终止经营者承诺的审查与协商程序,继续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如果修改后的承诺措施在性质或者范围上发生了改变,执法机构可以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经营者承诺的期限

  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由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决定。一般最短不少于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三年。案情重大复杂,经营者在三年内无法完全履行承诺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申请适当延长,但经营者承诺的履行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五年。

  第十一条 对承诺措施的分析审查

  执法机构与经营者进行充分协商并对经营者提出的承诺措施完成分析审查后,认为案件基本事实清楚、承诺措施能够消除涉嫌垄断行为后果的,可以决定中止调查。

  第十二条 中止调查决定

  执法机构决定中止调查的,应当制作中止调查决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涉嫌垄断行为的事实及对竞争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期限及方式;

  (四)经营者定期报告的义务;

  (五)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措施;

  (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承诺的法律后果等。

  第十三条 经营者承诺履行情况的报告与监督

  经营者应当按照中止调查决定书的要求向执法机构书面报告承诺履行情况。

  执法机构应当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监督,必要时可以委托独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终止调查决定

  经营者履行承诺,已经消除行为后果的,执法机构应当终止调查,并制作终止调查决定书。

  终止调查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涉嫌垄断行为;

  (二)经营者承诺的具体内容、消除行为后果的措施;

  (三)经营者履行承诺情况;

  (四)对经营者履行承诺的监督情况;

  (五)终止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第十五条 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的报告备案及公布

  省级执法机构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前,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履行报告备案程序。

  在保障经营者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执法机构应当在作出中止调查、终止调查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中止调查决定书、终止调查决定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恢复调查决定

  如果出现《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情形,执法机构应当恢复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

  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认为符合上述情形的,可以向执法机构提出恢复调查申请,由执法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恢复调查。

  第十七条 恢复调查后的中止调查和处罚

  执法机构恢复调查后,不再接受经营者的承诺申请。但是,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二)项恢复调查的,执法机构可以基于新的事实接受经营者的申请。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一)、(三)项情形恢复调查并认定为垄断行为的,可以对经营者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八条 实施日期

  本指南于 年 月 日起实施。

  

  以下为《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征求意见稿)全文:

  横向垄断协议案件宽大制度适用指南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指南的依据和目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下称《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经营者主动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下称执法机构)报告达成垄断协议的有关情况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对该经营者的处罚(以下称宽大制度)。为指导在横向垄断协议案件中适用上述规定,提高执法机构工作的透明度,便于经营者申请宽大,依据《反垄断法》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宽大制度的意义

  横向垄断协议通常具有严重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相对更为稳固,同时也具有高度隐秘性,如果相关经营者能够主动配合,将大大降低执法机构发现并展开调查的难度。因此,执法机构认为,对于那些愿意主动报告横向垄断协议并提供重要证据,同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并配合执法机构调查的经营者,执法机构相应地给予经营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助于提高执法机构发现并查处垄断协议行为的效率,节约行政执法成本,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同时,执法机构也认为,给予经营者宽大的额度应当与经营者协助执法机构查处垄断协议案件的贡献程度相匹配。

  第三条 本指南的适用范围

  本指南仅适用于横向垄断协议案件。

  横向垄断协议是指《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实施的垄断协议。本指南下文中所指的垄断协议均指横向垄断协议。

  第四条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受理机构

  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在执法机构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措施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同一垄断协议案件中,经营者分别向不同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请宽大且均被受理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协商处理。

  执法机构采取《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所规定的任何措施后,参与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向负责调查的执法机构申请宽大。

  第五条 经营者与执法机构的事先沟通

  执法机构鼓励经营者尽可能早地报告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经营者申请宽大前,可以匿名或者实名通过口头或者书面方式与执法机构进行沟通。

  第六条 经营者申请宽大应提交的材料

  申请宽大的经营者应当提交垄断协议有关情况的报告,同时应提交该经营者已经掌握的重要证据材料。

  报告应当明确承认经营者从事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的垄断协议行为,详细说明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具体情况。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信息:(1)垄断协议的参与者及其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及参与代表等);(2)垄断协议的联络情况(包括联络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具体参与人员);(3)垄断协议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价格、数量等;(4)影响的地域范围和市场规模;(5)持续时间;(6)对经营者所提交证据的说明。

  经营者所掌握的重要证据材料是指:执法机构尚未掌握案件线索或者证据的,足以使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启动调查程序的证据;执法机构已经启动调查程序的,对最终认定垄断协议行为具有显著增值作用的证据,包括:(1)在垄断协议的达成方式和实施行为方面具有更大证明力或者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2)在垄断协议的内容、达成和实施的时间、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范畴、参与成员等方面具有补充证明价值的证据;(3)其他能够强化垄断协议证明力的证据。

  一般认为,在垄断协议达成、实施期间所产生的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具有证明力;直接证据比间接证据更具有证明力;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比一个孤立的证据更具有证明力。

  第七条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初步报告

  经营者在申请宽大时暂时无法提供全部材料的,可以先向执法机构提交关于垄断协议的初步报告。初步报告应当明确承认经营者从事了涉嫌违反《反垄断法》所禁止的垄断协议行为,简要说明达成和实施垄断协议的基本情况,包括垄断协议的参与者、涉及的产品或者服务、达成和实施的时间等。

  经营者提交初步报告的,执法机构将出具书面意见,要求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补充相关材料,该期限最长一般不超过3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60日。如果经营者在执法机构要求的期限内补充提交相关材料,执法机构将以其收到初步报告的时间为申请宽大时间;经营者未在期限内按要求补充提交相关材料的,视为经营者未提出宽大申请。

  经营者首次提出正式宽大申请,提交的材料需要补正的,如果提交的材料已经能够说明垄断协议的基本情况,执法机构将按照初步报告对待,并在向经营者出具的书面意见中载明。

  第八条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形式

  经营者可以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交宽大的申请报告或者初步报告。以口头形式报告的,执法机构将进行书面记录并由经营者授权的报告人签名确认;书面形式包括通过电子邮件、传真或者书面纸质材料等,但经营者应当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第九条 经营者申请宽大的登记受理

  经营者提交宽大的申请或者初步报告后,执法机构将进行登记确认,并在7个工作日内向经营者出具书面意见,明确收到的时间及材料清单。

  经营者提交的宽大的正式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形式不满足本指南第六条要求的,执法机构将在书面意见中告知经营者补正,并以最后收到符合要求的补正材料的时间为经营者正式申请宽大的时间。经营者提交初步报告的除外。

  第十条 经营者获得宽大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提交宽大的申请或者初步报告后,如果未全面履行以下义务,执法机构一般不给予宽大:

  (一)及时停止涉嫌违法行为,但执法机构为保证调查工作顺利进行而要求经营者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情况除外。经营者已经向境外执法机构申请宽大,并被要求继续实施上述行为的,应当向执法机构报告;

  (二)迅速、持续、全面、真诚地配合执法机构的调查工作;

  (三)妥善保存并提供证据材料和信息,不得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四)未经执法机构同意不得对外披露向执法机构申请宽大的情况;

  (五)不得有其他影响反垄断执法顺利进行的行为。

  经营者胁迫或者组织其他经营者参与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或者妨碍其他经营者停止该违法行为的,执法机构一般不对其免除处罚,但可以相应给予减轻处罚。

  第十一条 经营者申请顺位的确定

  在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之前,执法机构按照经营者申请宽大的时间先后为经营者排序,确定经营者申请宽大的顺位,并书面告知经营者所处的顺位。

  经营者未履行本指南第十条第一款所列义务的,执法机构将取消其顺位。第一顺位的经营者存在本指南第十条第二款情形的,执法机构可以将其调整为第二顺位经营者;情节严重的,执法机构可以取消其顺位。

  经营者的顺位被调整或者取消后,其后顺位的经营者可以依次向前递补。

  第十二条 执法机构的审理审查

  执法机构调查认定垄断协议行为成立的,案件执法人员应当在案件调查报告中根据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确定对经营者的处罚金额,并根据经营者申请宽大的顺位提出是否给予经营者宽大以及处罚减免幅度的建议,执法机构依法在案件的审理审查程序中研究并作出决定。

  一般情况下,执法机构在同一垄断协议案件中最多给予三个经营者宽大。如果案件重大复杂、涉及经营者众多,并且申请宽大的经营者确实提供了不同的重要证据材料,执法机构可以考虑给予更多的经营者宽大。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免除、减轻经营者的罚款

  对于第一顺位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可以对经营者免除全部罚款或者按照不低于80%的幅度减轻罚款。在执法机构启动调查程序前申请宽大并确定为第一顺位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将给予免除全部罚款。

  对于第二顺位的经营者,执法机构可以按照30%至50%的幅度减轻罚款。对于第三顺位及后序顺位的经营者,可以按照不高于30%的幅度减轻罚款。

  本指南所称罚款是指,将申请罚款减免以外的所有情节综合考虑后确定应当对经营者作出的罚款金额。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减免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

  为鼓励经营者主动报告垄断协议行为并提供重要证据,执法机构可以考虑在减免罚款的同时参考本指南第十三条考虑减免没收经营者的违法所得。

  第十五条 执法机构决定的告知和公开

  执法机构在向经营者发送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将写明拟给予经营者宽大的结果和理由,经营者有权依法向执法机构提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

  执法机构依照本指南最终决定给予经营者宽大的,应当在作出决定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免予处罚决定书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社会公布。

  第十六条 执法机构的保密义务

  对经营者依据本指南申请宽大所提交的报告、形成的文书等材料,执法机构将另卷封存保管,未经经营者同意不得对外公开,任何其它机关、组织、个人均无权查阅;上述材料也不作为相关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法机构不予宽大的,不得以经营者提交的材料作为认定经营者从事垄断协议行为的证据。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指南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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