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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约定购回放量需先解三道题

证券时报游芸芸 2012-05-29 08:17:43

为摆脱当前的交易规模之困,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尚需在交易期限、税收认定、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破题。

据悉,不少券商寄望约定购回式业务能够成为盘活大小非股东的限售股资产的有效手段,进而解决大小非股东的融资困难。但根据相关监管规定,持股5%以上非流通股股东(大非股东)在6个月内不得反向买卖。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规定,投资者需在182天内完成“先向券商卖出股份,然后再从券商处购回相关股份”的一卖一买交易行为。也就是说,基于二者规则上的冲突,大非股东被拦在上述业务门槛之外。

因此多家券商呼吁,希望约定购回式业务试点转常规后,交易期限能放宽至1年,以吸引更多具备融资需求的投资者参与其中。

另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机构卖出股权后需要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但实际情况是,如果按照卖出行为纳税,则忽视了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回购”特殊性质。

据了解,上海、深圳等地区税务机构因了解此项业务的回购性质,在税收方面酌情考虑实际情况给予了豁免。但在一些边缘地区,则完全按照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客户在回购时并未产生资本利得,纳税将打击客户参与业务的积极性。”一家正在申请该项业务试点的券商负责人表示。

可喜的是,最新消息显示,监管部门已与相关税务部门进行接洽,将对回购型业务的税收政策予以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前十大股东股份变更需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也打消了部分上市公司前十大股东参与约定购回式业务的念头。约定购回式交易与其他质押式融资业务最大的不同在于,其标的券所有权发生了实质变更,而质押式融资所涉及的标的券仍在法律上归属于质押方。

按照客户一卖一买的业务规则,前十大股东在披露股份变更信息后,可能从前十大股东名单中消失。“不少股东非常在意季报或年报上的股东变动。他们不肯轻易将股权进行约定回购。”上述券商负责人表示。(游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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