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两融不得开展场外股票配资和伞形信托
四单位表态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扩大融券券源;将扩大融券交易和转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至1100只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16日表示,下一步将继续加大对融资融券的检查执法力度,坚决、及时处理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为融资融券业务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4月1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召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情况通报会。张育军在会上对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要坚持依法合规稳健经营,进一步强化融资融券业务的合规管理。要牢固树立合规意识,完善合规机制,落实合规责任,确保融资融券业务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稳健展开。
二是要科学合理谨慎确定融资业务规模,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客户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把握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节奏与速度,适当控制经营杠杆,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三是要加强融资融券业务风险管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及自身风控要求,及时调整初始保证金比例、可冲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标的证券范围等管理手段,合理确定客户融资杠杆。
四是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等活动,不得为场外股票配资、伞形信托提供数据端口等服务或便利。
五是要注意防范和化解客户风险,对高比例持仓单一担保证券和持续亏损的客户群体加强规范引导,对于风险较高的标的证券采取相应管理措施。
六是要加强客户管理,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和分类分级管理要求,加强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揭示,引导客户专业投资、理性投资。
七是要促进融券业务发展,丰富券源渠道,优化市场交易方式,降低客户融券成本,满足市场多样化融券需求,促进融券与融资业务均衡发展。
“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上交所、深交所联合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促进融券业务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主要是促进融券业务健康发展。”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介绍。
他同时介绍,为促进融资业务和融券业务协调发展,四个单位采取了五方面的措施:一是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参与融券交易,扩大融券券源。二是推出市场化的转融券约定申报方式,便利证券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开展融券业务,实现借贷双方自主商定费率、期限等事项。三是优化融券卖出交易机制,提高交易效率,允许融券卖出ETF的申报价格可以低于最新成交价,融券卖出价款可以用于买入或申购交易所认可的高流动性证券。四是充分发挥融券业务的市场调节作用,近期将扩大融券交易和转融券交易的标的证券至1100只。五是加强融券业务风险控制,切实防范业务风险。
“基金业协会和证券业协会还配套发布了《基金参与融资融券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指引》,支持公募基金依法参与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并对信息披露、风险控制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邓舸进一步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