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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亚特4S店一车两卖遭起诉 因涉销售欺诈三倍赔偿

央视 2015-07-27 08:39:20

  2015年07月27日 08:39:20来源:央视

  新车疑云

  【演播室】

  共同打造高质量的生活,欢迎收看《每周质量报告》。几十年前,当小轿车刚刚进入家庭的时侯,法律界曾经热烈的讨论,汽车算不算消费品,有关保护消费者的法律法规是否适用于家庭购买轿车。在随后我国家用轿车迅速普及的几十年里,虽然家用轿车是不是消费品不再是个问题了,但在家用轿车的消费维权方面,消费者一方一直处于明显弱势,当然这也与我国汽车工业还处于新兴阶段有一定的关系。今天我们要给您讲述的这个案例很不寻常,有专家称之为“此案让消费者清楚的明白了汽车消费的司法防护线”,有车的、即将买车或者关注汽车消费的观众朋友,一起来看我们的记者调查。

  【正文】

  本周二,山东省济宁市消费者刘女士拿到了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书,判决书判决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退回刘女士购车款12.8万元,并按购车款的3倍对刘女士进行赔偿,赔偿款总数为38.4万元。而这场诉讼的起因还得从头说起。

  2014年5月7日,山东省济宁市泗水县消费者刘晶女士在当地一家名为“安斯达”的菲亚特4S店,以128000元买下了这款白色菲亚特轿车。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女士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剐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女士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进行修理。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到那以后呢,补漆师傅告诉我,就是说,这个地方也被补漆了。

  记者:这个左侧。

  对,然后他告诉我说,看一看这个原来的车漆面,我仔细看了一下,比较干净,比较清洁,然后他说补漆的这一块呢,我细看了一下,也能看出来,就是说有很明显的漆点,你看,全都是小麻点。

  【正文】

  对汽修店师傅的说法,刘女士半信半疑。新车才买来40多天,除了这次剐蹭事故,自己从未发生任何碰撞,怎么会补过漆呢?带着疑问,刘女士当即找到安斯达4S店的销售人员,经过多次交涉,该店一名经理最终承认这辆车的确经过二次喷漆处理,但这名经理对于二次喷漆是在哪个环节发生的提出了疑问。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他就说,也看出来这个车是被喷漆了,但是不知道是哪个环节,是在厂家来的路上,还是怎么着,他也说不上来,还说我,这个车你开走了40多天了,还说是不是我给补的。当时我觉得他明显就是在耍赖。

  【正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4S店虽然承认了这辆车的确补过漆,但是又将责任推给厂家和刘女士本人,这让刘女士的维权陷入了僵局。为了维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刘女士并没有放弃,在朋友的建议下,她前往山东省消协进行投诉求助,消协工作人员提供的专业建议,让刘女士看到一丝解决的希望。

  【同期】山东省消费者协会秘书长王云鹏

  咱们消法第二十三条的第三款,就是机动车计算机电冰箱,电视机等一些大件的商品,如果出现了一些瑕疵,那么作为这个经营者具有举证的义务。

  【正文】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汽车等大件商品,其技术含量对一般消费者来说比较高,专业性较强,存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一旦发生纠纷,经营者依靠专业知识丰富,找出种种理由推脱责任,或说消费者使用不当,消费者往往处于被动和弱势地位。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实施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当时我一听挺好的。然后省消协还帮我们开了转办函,让我到济宁市消协,让市消协帮我们解决这件事情,随后我们又去了市消协,到了市消协以后,他们把我和4S店叫到一块进行调解,当时我就是要求只要退车就行。消协也是这么要求的,说4S店你必须给人家退车,这样的车。然后4S店不同意,结果没调解成。

  【正文】

  就这样,消协的调解在4S的拒绝下也宣告失败。 买车后三个月内,刘女士通过多种方式维权均告失败。无奈之下提起诉讼。

  但就在提起诉讼后等待法院审理期间,刘女士又遇到了一件十分蹊跷的事情。按合同约定,菲亚特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也就是刘女士提车不到5个月的时候,她把车送往济南一家菲亚特4S店进行免费首保。然而,销售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超出了免费首保期。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我说不对啊,我5月份的买的车,现在5个月还差好几天呢,怎么就超出时间了呢。结果他们的工作人员就是给我打出了一份维修合同书,上面显示我的这辆车车主不是我的名字,是王某某,销售日期是1月份,1月28日,还有电话那些信息都不是我的,当时我一看就傻眼了。

  【正文】

  明明自己是2014年5月7日从济宁安斯达4S店买的新车,可济南这家4S店的系统中却显示销售日期却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面对如此蹊跷的事情,济南的4S店在跟菲亚特总部取得联系之后,很快就给刘女士的新车做了免费首保。

  【同期】消费者 刘女士

  他们那里的工作人员还告诉我说菲亚特总部跟他们说了,这件事刚刚按下,千万别再在你们那里惹出什么是非。

  【正文】

  新车虽然做了免费首保,但是无论是4S店还是菲亚特总部都没有对刘女士心中的疑问做出正面回答。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回来以后我就找4S店了,然后4S店的总经理李某出面到泗水来找我说,只是随便找了一个人的名字,就是虚出库,就是为了完成业绩。

  【正文】

  面对4S店相关负责人的解释,刘女士将信将疑。根据济南4S店记载的车主王某联系方式,她找到这位车主做进一步了解。

  【同期】济宁消费者 刘女士

  我就联系到那个姓王的那个车主,然后他告诉我车是怎么买的怎么退的。

  记者:他怎么跟你说的?

  当时他说这个车他是1月份在安斯达接的,接完以后,回去以后也是发现车被二次喷漆了,还有就是觉得这个车提速有顿挫感,还有一些小毛病之类的吧,所以就到安斯达找他退了车。

  【正文】

  随后,刘女士还拨通了菲亚特总部公司的客服热线,对自己所购车辆的信息进行了解。

  【电话采访】菲亚特总部客服

  刘女士:我是想查一下有没有维修记录,

  客服:我这面显示只有一次维修记录。

  刘女士:还有就是我想查一下上面登记的电话号码。

  客服:您的车主登记全名是哪一位呢?

  刘女士:是王玉书对不对?

  客服:对,车主是王某某。

  刘女士:然后再帮我再查一下销售日期。

  客服:这边的销售日期购买的是14年1月28日。

  【正文】

  刘女士告诉记者,这辆所谓的新车,早在2014年1月28日就卖给了王某,而在2014年5月7日又卖给了刘女士,且车辆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刘女士认为,4s店对自己明显存在欺诈行为。

  律师告诉刘女士,《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因为这个原因,2014年8月,刘女士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同期】刘晶代理律师 孙建华

  我们对(法律规定)的理解,欺诈就有一定的隐瞒,隐瞒真相,或者虚构事实,这就构成欺诈。因为本案这个情况,他是隐瞒了向前车主出售车辆和已经登录为他人车辆的信息的这个重要事实,这个事实是足以影响交易的,他不是一个轻微的隐瞒,而是重大的隐瞒,所以说我们认为是符合欺诈消费的的构成条件,符合法律规定的。

  【演播室】

  法律专家告诉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退一赔三,有其特殊而深远的含义。简单的说,这是规定了一个惩罚性的赔偿责任,这个赔偿的比例是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三倍。这个法律规定的目的是为了制裁欺诈行为和引导公平交易。那么,刘女士会顺利达成自己的诉求吗?请继续来看记者调查。

  【正文】

  在法庭上,双方争论的最主要焦点是,刘女士购买的车辆是否有维修和销售历史。针对刘女士的诉讼理由,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辩解说,自己交付给刘女士的车辆完好且经过了刘女士验收,不存在刘女士所说补漆情形。

  之前王某虽然预定过该车,但因为王某没有交付车款,也没有签订购车合同,事实上根本就没有出售这台车给王某,所以刘女士购买的新车,既没有维修史,也不存在二次销售,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2015年2月4日,一审法院也就是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有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向原告刘女士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销售给王某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刘女士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所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原告刘女士将车退回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将购车款128000元退还原告刘晶,并按购车款的三倍赔偿原告384000元。

  判决下达后,被告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表示不认同,认为原审法院在王某没有购买手续的情况下,仍然认定涉案车辆曾经销售给王某,缺乏有力合法的证据;在错误认定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上诉人存在销售欺诈的行为也是错误的。因此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驳回刘女士一审诉讼请求。

  2015年7月 2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认为,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在出售车辆时,隐瞒了该车曾经出售的事实,这一点证据链完整,事实认定清楚。而关于车辆被二次补漆的事实,举证责任在销售方,但销售方没能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综合来讲,济宁市安斯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给刘女士造成损失,构成销售欺诈,应当承担欺诈赔偿义务,因此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正文】

  法律专家认为,法院在这次判决中,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刘女士所购买的所谓新车曾经出售过,同时运用了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解决了是否维修过的争议,最终认定经销商隐瞒重大相关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判决经销商退一赔三,这一判决结果从法理上来说,遵循的是惩罚性赔偿原理。

  【同期】 北京律师协会 颜丙杰律师

  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制度,在立法上是一个进步,对于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加大了力度,原来的消费者保护法是退一赔一的规定,现在是退一赔三,在原来的规定下,消费者如果要通过诉讼来解决这个问题,既要预交诉讼费,又要自付律师费,还要搭上时间,这样他的维权成本就比较高,赔一的赔偿数额可能都不足以覆盖他的成本,那么现在退一赔三的规定,能够激励消费者通过诉讼解决相应的纠纷,也能够震慑商家要注意自己的行为,遏制商家出现消费者的行为。

  【正文】

  据了解,目前家用汽车全国有几亿辆,已成为家庭主要生活用品,2014年仅山东省消协受理汽车及零部件投诉2151件,其中家用汽车1426件,据统计涉及质量的137件,涉及合同的896件,涉及售后服务的179件,汽车及零部件投诉比2013年991件多出1160件投诉上浮117.1%汽车投诉已成为投诉热点。

  【同期】中国消费者协会投诉部主任 张德志

  目前据我了解这个判例在我们现在的汽车市场来讲的话,是第一起一加三倍赔偿的案例,对于消费者来讲,我想这样能够极大鼓舞消费者维权的热情,同时让消费者知道,如何用法律的武器,去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能够让消费者在维护自己的权益当中,不能因为维权成本过高,是赢了官司却造成更大的损失,通过这个案例,消费者看到了消法真是实实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能够让消费者实实在在得到实惠。

  【演播室】

  正如法律专家所说,我国法律引入惩罚性赔偿实际上经过了激烈的争论和长时间的考量。通过刘女士的这一案子,这一法律精神终于得以现实的体现了。这样的法律规定所能够带来的社会反响和秩序上的体现,肯定不是今天就能看得出来的,需要长时期在实践中观察和总结。但有一点是肯定的,我们既呼吁所有在汽车消费中受到不公平不合法对待的消费者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又要指出惩罚性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希望维权诉讼更少,而绝不是更多,而这一点又必须通过汽车厂家和销售商依法自律来实现。希望,这期节目能给汽车消费者、厂家和销售商各方都带来帮助和思考。好,感谢收看我们的节目,下周同一时间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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