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硕:住房公积金应发挥惠民的实效
作者:黄硕
中国日报网评论员 黄硕
2014年2月,广州政协委员曹志伟在广州两会上炮轰住房公积金沉睡,高结余导致高贬值、住房公积金成“劫贫济富”工具等6宗罪。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的诟病也越来越多,“公积金不姓公”、“公积金提取难,增值少”……与此同时,住房公积金自我修正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修订草案稿在马年伊始却再次“爽约”。(2014年4月2日《广州日报》)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但事实上,全国住房公积金很多一直在“沉睡”状态中,其保障功能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公积金沉睡不醒显然是一种耻辱,住房公积金之所以处于“休眠”状态,在笔者看来,原因是在制度设计存在的“制度性痴呆”。
住房公积金好是好,但对不少人来说,有“上够不着天,下接不着地”的尴尬。因为《住房公积金条例》规定了以买房为核心的提取条件,未买房者因不涉及住房消费,无法提取公积金,使得许多人长期承担缴存义务,却享受不到公积金的实惠。
此前有关公积金的争议认为,公积金的“沉睡”暴露出公积金制度的“劫贫济富”,即绝大多数中低收入人群虽然缴纳公积金,但却无力贷款买房,这一群体的公积金只能沉睡甚至低息贷款给中高收入者。
作为一项社会福利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的设计初衷是“高收入者不补贴,中低收入者较少补贴,最低收入者较多补贴”,让普通职工特别是中低收入家庭买得起房,住得上房。但是,种种制度弊病却使其功用大打折扣。那些缴了公积金,却仍然够不着当下房价的,则依然只有“济富”的份儿。
有人说,住房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属于自己,凭着身份证随意支取,合情合理,不该有条条框框;有人说,不买房的住房公积金该由个人合理提取,不该以种种情形限制,放在那里会成为某些部门某些人随支随取的“小金库”。因此,放开公积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既可缓解“夹心层”群体的住房之困,更让住房公积金远离了“制度性摆设”的尴尬,盘活了其整体的利用效率。
叫醒沉睡的公积金必须彻底医治“制度性痴呆”。有关部门应当放宽职工提取公积金的限制,适当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使有购房愿望的公积金缴存者,能够使用公积金一次性搞定购房贷款。这样做,有助于激活“沉睡”的公积金,又能解决一些职工的燃眉之急,让公积金发挥更大的效用。有关部门只要站在老百姓的角度多想一想,制定出更合理的政策、一站式的服务设计,或许并不那么难,公积金等公共资源也就再不会“沉睡不醒”。
作者简介:黄硕,中国日报网评论员,央视网经济台财经评论员,和讯网专栏作家,陈复生基金理事,媒体人,北京自由撰稿人和时事评论员。他在BBC中文网、联合早报网、明报、China Daily(中国日报)及其网站、Global Times(环球时报)、China.org.cn(中国网)等国内外多家媒体上发表时评文章,并在中国国际广播电台(CRI)的China Drive节目中对热点话题进行点评。作者邮箱:larryhuangshuo@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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