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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基金业老鼠仓案进入审判季 苏竞钱钧获刑

上海商报姚晓丹 2014-10-23 08:34:00

上海基金业老鼠仓案进入审判季 苏竞钱钧获刑

漫画 付业兴

  伴随监管部门通过大数据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各大“硕鼠”将难逃法网,并处高额罚金,可遗憾的是,基民索赔却可能重重。

  在基金业“马乐案”因量刑过轻而被要求重审的情况下,基金业最赚钱老鼠仓“苏竞案”尽管有自首情节但未争取到缓刑。10月21日,“苏竞案”一审,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被罚3700万元;昨天,“钱钧案”被告被判处缓刑1年半,并处罚金160万元;海富通老鼠仓窝案则将成为业内关注的下一个焦点。这意味着,今年陆续曝出的上海基金业“老鼠仓”案件正陆续进入审判季。

  马乐被质疑“量刑过低”

  3个月前,在“苏竞案”一审开庭差不多的时间,原博时精选基金经理马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被罚1884万元。

  无论从交易金额,还是非法获利金额来看,“马乐案”与“苏竞案”规模相当。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内幕信息,操作自己控制的股票账户,先于、同期或稍晚于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10.5亿余元,非法获利1883万元。

  苏竞是利用其亲属账户,先于、同期或晚于其管理的汇添富均衡增长股基、汇添富蓝筹稳混合基金,对130多只股票进行买卖操作,交易金额7.33亿元,非法获利3652万元。

  因此,业内也都把“马乐案”作为参照,有律师当时乐观地认为,“若参照马乐的情况,苏竞极有可能也被判缓刑。”

  但是,“马乐案”一审判决后不久,便引发了社会对其“量刑过低”的质疑,最后被检察院抗诉。“马乐案”二审于9月22日在广东高院开庭审理,双方就“马乐案”进行了激辩,目前还未公开宣判。

  苏竞缓刑判决诉求落空

  10月21日,“苏竞案”一审宣判,苏竞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被罚3700万元。

  3个月前,在“苏竞案”一审开庭的现场,被告原汇添富基金经理苏竞在庭上对自己犯案的事实供认不讳,并表示非法所得会争取按时上缴。他表示自己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良好等表现,请求法庭从轻判处。公诉方对于苏竞的自首情节当庭也予以了肯定。

  庭审过后,苏竞的代理律师也表示,“希望法院能看到苏竞的自首情节且认罪态度良好,给予缓刑判罚。”但一审宣判表明,法庭并没有给予苏竞缓刑判决。

  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硕接受商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竞案"一审判决2年6个月,并被罚3700万元。在"马乐案"一审判决被社会质疑量刑过低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苏竞的一审判决并没有很重。当然,不排除苏竞还会上诉,即使上诉也很难改判。”

  李硕认为,“虽然"马乐案"的二审结果现在还没有宣判,但是改判的可能性很大,毕竟涉案金额巨大,属于情节严重,虽有自首情节,但是判缓刑确有不妥。”

  钱钧金额较小被判缓刑

  继21日“苏竞案”一审判决后,原光大保德信基金经理钱钧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昨天宣判。钱钧被控涉嫌非法交易金额1.22亿余元,非法获利140万元,法庭判决钱钧“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罪名成立。钱钧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1年6个月,被罚款160万元。

  接下来,业内将关注的焦点将聚焦在海富通的“老鼠仓窝案”上。之所以引起业内的高度重视,因为这与普通基金老鼠仓案对基金公司影响不同。

  依据相关线索,今年3月,证监会对蒋征、陈绍胜、牟永宁、程岽和黄春雨等5名海富通基金公司原任或时任基金经理,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股票案立案调查,调查发现上述5人相关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目前,该案件已由公安部门进一步侦办。根据最新消息,海富通基金的“老鼠仓窝案”最快在年底前就会有结果。

  上海证券研究员认为,“5个人被立案足以说明这家基金公司在监管、风控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若证监会追究下来,基金公司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目前,海富通基金具有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资金和QFII等管理人资格。很多业内人士预测,这些资格或将难保。

  [ 新闻链接 ]

  硕鼠陆续被逮

  基民索赔无门

  伴随监管部门利用大数据对“老鼠仓”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越来越多基金“老鼠仓”被曝光,涉及的基金产品越来越多。基金经理利用基民的资金为股价“抬轿”而赚钱,伤害的自然是基民,但遗憾的是,目前为止,因“老鼠仓”蒙受损失的基民索赔,尚无成功维权案例。

  对此,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硕对商报记者表示,“在现行法律规定下,基民索赔仍存在多重索赔难点,目前法律中只有一些笼统规定,没有具体司法解释,很难提出诉讼,还需法规的进一步完善。”

  他表示,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公司风险管理指引》只是配合新《基金法》出台的相应配套法规措施,这其中虽然涉及了对内幕交易“老鼠仓”等的风险防范漏洞提出了追责的细节,但并无实际的责任判罚标准和更细致的规范。按照《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目前基民索赔的重要法律依据。

  但很多律师认为,理论上说,若监管部门有调查立案的处罚决定出来,认定基金经理有违法违规行为,基民应该就可以起诉。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却陷入另一番景象。

  难点一,基金经理的“老鼠仓”行为对基民造成的损失难以界定。因为,存在基金经理发生“老鼠仓”行为之后,其管理的基金净值还是上涨的现象。法院目前由于没有这种技术条件来鉴定这笔损失,很可能会拒绝受理。

  难点二,作为原告的基金持有人不明确。目前《证券法》在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股民买入股票相关索赔的规定已经很明确,在某个时间段内持有股票的股民可以索赔很清楚,但在基金方面却没有。

  难点三,证监会对于基金经理“老鼠仓”行为的行政处罚,并不能替代对投资者民事损失的认定。证监会没收的基金经理违法所得,并不等同于基金持有人因“老鼠仓”行为所受到的损失。

  据了解,所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是指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

  但是,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与传统“老鼠仓”(指个人资金买入股票后,借机构资金拉抬股价后高位卖出)特征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市场习惯将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罪统称为“老鼠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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