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国家赔偿金过去两年赔近两千万
制图/梁津铭
国家赔偿,这个看似高高在上的词语,正随着张氏叔侄案、念斌案等被越来越多的人所了解。事实上,早在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就已经开始实施。这部法律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有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并造成损害的,受害人可依法取得国家赔偿。
昨天上午,浙江高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这20年来浙江国家赔偿案的相关情况:截至2014年,浙江全省法院共受理国家赔偿案件723件(不含行政赔偿案件),平均每年30多件。
20年间,我省国家赔偿案件从无到有,经历了从1995年收案5件逐步上升至2001年最多69件后回落,并渐趋稳定的过程。
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浙江高院赔偿委员会主任蒋中东透露了这样一组数字:
从1995年到2014年,浙江法院共审结717件国家赔偿案,决定赔偿223件,赔偿金总额为2611.3192万元,其中2013年支付国家赔偿金1207.5798万元,2014年为765.1731万元。
“从1995年到2011年,全省国家赔偿金支出非常有限,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蒋中东说,但2010年12月1日《国家赔偿法》修正后,法院支付的国家赔偿金开始迅速增长。
“修正后版的《国家赔偿法》扩大了赔偿范围,赔偿程序更顺畅,还明确了精神损害赔偿。”宁波市镇海区法院行政庭庭长于广学认为,这也许是这两年国家赔偿案件增多的主要原因。“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了更好的保障;限制了国家机关滥行公权,对推动法治浙江很有指导意义。”
尽管近年来国家赔偿工作有所进步,但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负责人认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仍然过窄,标准过低,立法滞后明显,“很多人宁愿信访,也不愿走法律程序申请赔偿。”
不过,《浙江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实施细则》目前已经列入省政府的规章制定规划,这一系列问题有望逐步得到解决。
根据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的,受害人可以要求国家赔偿。
侵犯人身权的行为包括: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等。
侵犯财产权的行为包括: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等。
就拿全国闻名的“张氏叔侄强奸赔偿案”为例:
2003年6月,张辉、张高平叔侄两人因涉嫌强奸罪被逮捕。经过一审和二审,两人在2004年分别被判死刑和有期徒刑十五年。2013年,被告人家属不服,向省高院申诉。2013年3月,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宣告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无罪。
之后,张氏叔侄申请再审无罪赔偿,省高院决定分别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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