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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互认正式实施 香港中资基金公司利空

中国基金报姚波 2015-05-25 08:49:00

  香港作为全球基金的分销中心之一,不少全球知名基金产品仅通过香港分销而并非在港设立,还有一些跨国公司的基金并未获准在港公开销售。因此不少全球大型基金公司的产品暂不能进入互认行列。

基金互认正式实施 香港中资基金公司利空

  业界期盼已久的基金互认终获监管层审核通过。上周五,证监会公告,7月1日正式实施内地与香港的基金互认。中国基金报记者了解到,基金互认终于实施受到业界普遍欢迎,但仍需待细节公布后再开展相关产品的推广。

  推出时间早于预期

  据了解,基金互认意味着内地向注册在香港的全球基金有条件地放开13亿人的庞大市场;而中国内地基金也将通过香港获得来自全球的资金,新增海外分销渠道。香港证监会公告表示,基金互认是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是内地与香港基金市场相互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将会进一步增进内地与香港资本市场的互联互通。

  从证监会批准的初期额度来看,内地与香港均为资金进出各3000亿元人民币,和沪港通维持在同一水平。

  “前不久互认的草案才通过国务院批准,以为至少会有半年的准备时间。现在推出的时间早于预期,”香港一位大型中资资产管理公司高管向记者表示。一位海外资产管理公司内部人士表示,目前只收到公告,具体规则和细节还没有获得,还需要看如何配合。

  香港投资基金公会行政总裁黄王慈明向记者表示,“大的框架很受欢迎,下一步是逐步去跟进具体的制度,包括买卖的制度、如何代理进行额度分配、希望向目前的海外会员公司提供服务,和监管部门去落实和配合。”

  她还强调基金互认是双向的。“内地在海外公司拓展的品牌还没有打出来,希望内地基金公司能够真正走出来,将产品带到海外市场。”她说。

  同一套认可标准

  此次公布的条件对两地市场采取了同一套认可标准。不少要求限制主要针对境外基金,如要求两地基金在当地运作、获得当地监管部门批准公开销售及监管;监管部门还要求互认基金获得当地的资产管理牌照,未将投资管理职能转授予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机构。

  据了解,内地公募基金为审核制,经过监管部门批准及监管,上述要求并无实际限制;而香港作为全球基金的分销中心之一,不少环球基金仅通过香港进行分销而并非在港设立,还有一些跨国公司的基金并未获得香港证监会批准公开销售。此外,内地除部分QDII基金外,全部由内地公司运营,许多即使在香港设立的跨国资产管理公司旗下的基金也仅有运营及销售部门,交易或投资决策并不在香港。这也就意味着不少全球大型基金公司的产品暂不能进入互认行列。

  依照上述要求,内地获得在香港销售的基金数量为850只,而香港获准在内地销售的基金产品仅有100只。

  根据一家海外基金公司对有望获得互认资格的境外基金所作的统计,满足条件的100只产品集中在东亚银行、中国银行等的下属资产公司,以及富达基金、JPMorgan、施罗德等在香港布局较早的环球大型资产管理公司。

  对监管层的这一安排,黄王慈明表示,从行业的角度来说,希望互认基金的条件宽松,但也希望找到一个监管的平衡点。她认为,监管层开始会希望比较稳妥,第一批入选的产品都较成熟,如要求产品在香港方面的关联度高,产业价值链的主要业务在香港。她希望随着先推动互认开始,逐步放宽限制。

  从具体的基金规模和运作实际来看,要求基金成立1年以上,资产规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互认的基金不以对方市场为主要投资市场,且在对方市场的销售规模占基金总资产的比率不超过50%。对这一要求,业内人士认为规模和成立时间上要求不高,如海外普遍的公募评级标准要求有3年的历史业绩,1年的成立时间要求并不长,而2亿元的规模门槛也不高;异地销售比率的限制是为防止基金公司以香港为跳板,实际仅面向内地进行销售的情况出现。

  此外,互认制度还要求基金保证符合当地的托管制度、以及设立信托人、保管人等,最近3年或自成立起未受到证监部门的重大处罚、并在初期仅允许股票型、债券型、混合型及指数型(含ETF)的产品种类。

  实际上,自从两年前两地基金将互认的消息传出后,不少海外基金公司已在香港布局,设立产品,富达、领航(vanguard)、JP Morgan等大型资产管理公司均已在香港发行注册基金产品。

  内地基金及银行获新业务

  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在内地的销售实行代理人制度。香港互认基金的代理人为内地公募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这将为内地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带来新业务。海外基金一旦获得相关机构代理并在内地成功注册,申购方式与一般内地发行的基金无异。

  初期获得认可的100只基金,将由现在的内地基金公司分羹,至于如何获得海外产品代理、代理费用以及诸多联系的细节还将有待细则出台后明确。

  据了解,中国证监会与香港证监会已分别制定《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对互认基金的资格条件、申请程序、运作要求及监管安排作出规定,作为监管执法和市场机构开展业务的依据。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邓舸在5月22日表示,《香港互认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五项,一是明确香港互认基金进入内地的条件和注册要求;二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的信披要求;三是明确香港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基本原则;四是明确了香港互认基金内地代理条件的职责范围;五是明确了对香港互认基金的监管安排。实际上,两地基金合作的诸多细节还有待更多公布并完善。

  相较于内地公募基金公司获得新增业务,香港中资基金公司从两地基金互认中获益有限。“总体上对香港中资公司是利空多于利好,”一位香港中资基金公司资管负责人认为。他表示,目前中资基金公司主体是以内地市场产品为主,即使有一些投资港股的产品,也可能是在卢森堡等地注册,中资公司主要产品均不符合“返销”内地的要求。该负责人表示,依照目前公布的条件,通过互认基金在内地销售的100只境外基金基本上都是由大型海外基金公司包揽,他公司旗下并无符合条件的产品可以通过互认在内地销售。

  他还表示,之前有不少海外资金借中资公司拥有的RQFII额度买入内地基金,随着沪港通及基金互认的推行,公司拥有的RQFII额度价值也有所下降,今后公司的策略将会将市场重心放在欧美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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