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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试点农村宅基地抵押贷款 京津291个县成试点

北京青年报桂田田 2015-12-22 09:07:58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

  “恐怖主义”定义加入政治和意识形态新内容

  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拟被禁止

  21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反恐怖主义法草案三审稿,对“恐怖主义”定义、涉恐信息报道传播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

  今年2月提请审议的草案二审稿规定:“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的主张和行为。”

  对此,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在恐怖主义定义中还应当体现恐怖主义的政治和意识形态性质,以与一般犯罪活动相区别。有的建议将草案二审稿关于极端主义的规定统筹考虑,并明确与恐怖主义的关系。还有意见提出,刑法修正案(九)增加规定了一些新的恐怖活动犯罪,建议草案列举的恐怖活动与刑法修正案(九)的相关规定衔接。

  结合上述意见,借鉴《上海合作组织反恐怖主义公约》、联合国《消除国际恐怖主义措施宣言》及其他一些国家相关法律规定,草案三审稿的相关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恐怖主义,是指通过暴力、破坏、恐吓等手段,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财产,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以实现其政治、意识形态等目的的主张和行为。”“国家反对一切形式的以歪曲宗教教义或者其他方法煽动仇恨、煽动歧视、崇尚暴力等极端主义,消除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同时,对列举的恐怖活动作出相应补充修改。

  草案二审稿规定,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未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新闻媒体、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提出,“社交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表述范围偏窄,同时,还应当对限制个人使用自媒体传播涉恐信息作出规定。据此,草案三审稿将相关规定合并修改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在恐怖事件的应对处置过程中,除新闻媒体经负责发布信息的反恐怖主义工作领导机构批准外,不得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

  此外,草案三审稿还增加规定,对防止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有可能被用于恐怖袭击、发生特别严重恐怖事件后依法实行紧急状态并采取一些非常措施等问题予以明确。(记者 邹伟 陈菲)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精神暴力同居暴力拟纳入家暴范围

  昨日,中国首部《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拟将精神暴力和同居关系的暴力行为纳入家庭暴力的范围。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还对人身安全保护令作出了7项修改,增加了紧急情况下24小时内法院应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拟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将家庭暴力定义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对家庭成员实施的侵害行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部门提出,除身体暴力外,精神暴力也在现实中常有发生,建议扩大家庭暴力的范围。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第二条修改为:“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

  此外,《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二审稿在附则中增加一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这就将同居关系发生的暴力行为纳入了家庭暴力的范围。

  《反家庭暴力法(草案)》一审稿公布后,有律师曾向北京青年报记者表示,草案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6个月,但是实际操作中应该有所变通,6个月以后如果仍存家暴危险,受害者可以反复申请保护令,建议法律在这方面有更为明确的规定。此外,有关律师认为一审稿中规定法院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间间隔有些长。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表示,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暴法的一大亮点,但此前的草案规定比较原则,建议进一步增强可操作性和约束力,建议作出7项修改。其中包括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时限,一般情况为受理申请后的72小时内,紧急情况的为24小时以内。另外,建议增加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害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二审稿还增加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 赵婧姝

  ■慈善法草案

  互联网发起募捐拟放开地域限制

  针对新兴的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募捐等募捐方式,昨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再次审议,其中提出,拟放开互联网等平台募捐的地域限制。此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慈善法草案二审稿提请明年十二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审议。

  慈善法草案初审后,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社会组织提出,慈善组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公开募捐,难以限制也没必要限制其地域范围。法律委员会研究后建议在草案二审稿中规定,慈善组织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开展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对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开展募捐不作地域限制。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适时在作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建议,将草案二次审议稿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这也意味着,慈善法草案拟提交明年大会审议。

  对于慈善活动支出比例和管理成本标准也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热点,建议在草案中明确具体标准。不过考虑到各类慈善组织的组织形式、规模和运作方式差异较大、目前还难以规定统一的标准,草案二审稿规定,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以及管理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规定。(记者 周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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