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美反垄断“咬定”IT巨头
□本报记者 陈听雨
美国和欧洲的反垄断历史较悠久,不论美国还是欧盟,科技行业跨国公司都是反垄断执法的重点。相较而言,欧盟的反垄断判罚更严厉。2000年至今,全球反垄断当局针对企业的垄断行为开出的“天价罚单”共25笔,其中欧盟开出的罚单占据21笔。
微软苹果均遭调查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达经济体,美国的反垄断制度与实践经历了百余年的演进和完善。美国早在一百多年前就颁布了反垄断法。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浪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在此背景下,《谢尔曼法》(Sherman Act)于1890年诞生。谢尔曼法是美国历史上第一部、也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法,从而被称为世界各国反垄断法之母。1914年美国颁布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及《克莱顿法》是对《谢尔曼法》的补充和完善。
根据这些法律,一旦企业被裁定有垄断嫌疑,将可能面临罚款、监禁、赔偿、民事制裁、强制解散、分离等多种惩罚。罚款的数额很高,一旦企业被认定违犯反垄断法,就要被判罚三倍于损害数额的罚金。这些法律主要由联邦政府的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具体实施。前者主要负责电脑软件、金融服务、媒体和娱乐及电信市场的竞争问题,后者侧重于保健、制药、食品、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服务等消费行业。
一百多年来,美国出现了不少反垄断裁决的重大经典案例,判例对全球反垄断格局产生了深远影响。比如,洛克菲勒家族的“石油帝国”因垄断市场在1911年被肢解为30多个独立石油公司;曾垄断美国电话市场的美国电报电话公司(AT&T)在1984年被分离成一个继承母公司名称的电报电话公司和7个地区性电话公司。
随着科技的发展,美国反垄断的对象逐渐转变为以知识和技术为基础的网络寡头。微软垄断案是美国反垄断实践中的一个经典案例。美国司法部曾于上世纪90年代起诉微软公司,称其通过Windows操作系统“捆绑”销售其他软件从而构成了市场垄断,微软一度面临被一分为二的命运。微软最终通过向竞争对手付出了7.5亿美元的巨额赔偿避免了被肢解的命运,了结了历时多年的反垄断调查。
2012年,美国司法部起诉苹果公司与美国5家出版社非法合谋抬高电子书价格,以削弱亚马逊公司在电子书市场的地位。纽约州一家联邦地区法院去年判定苹果违反反垄断法。
欧盟屡开天价罚单
在反垄断法规方面,欧洲起步晚于美国。德国率先于1957年颁布了《反对限制竞争法》。1958年生效的《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85条至第90条是欧共体重要的竞争规则。此外,欧共体理事会于1989年还颁布了《欧共体企业合并控制条例》,把控制企业合并作到为欧共体竞争法的重要内容。意大利在1990年颁布了反垄断法,该国也是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颁布反垄断法最晚的国家。
尽管起步较晚,但欧盟当局最终形成垄断认定和实施处罚的概率相当高,诸如微软公司这样的行业巨头一直是欧盟反垄断执法的重点对象。
微软因不当使用在个人电脑操作系统市场的优势地位,多次违反欧盟反垄断法,欧盟委员会多次对该公司进行处罚。在此过程中,微软也曾多次上诉,或与欧盟委员会和解,最终付出了沉重代价,欧盟对其开出的罚金总额超过20亿欧元。
数据显示,科技公司在美国遭遇反垄断起诉和调查时,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司法部对垄断裁决一向持较为灵活谨慎的态度,通常接受私下和解;欧盟对科技公司的反垄断判罚则一贯坚决,科技公司游说的效果微乎其微,支付罚金的数额巨大、落实更加迅速。分析人士认为,欧盟认为这些主要来自美国的科技巨头在欧洲市场阻碍了本地软件公司、芯片公司和搜索引擎的发展。
在过去10年中,欧盟先后开出了23笔反垄断天价罚单,其中5笔开给了IT和通信设备行业,微软两次榜上有名,美国高通公司也“榜上有名”。2013年2月,美国互联网巨头谷歌和欧盟就旨在解决其滥用网络搜索主导地位的和解方案达成一致,谷歌同意调整其在欧洲显示搜索结果的方式,以便打消它会给予自家服务更加显眼的展示位置损害竞争对手利益的担忧。
但欧盟仍未“放过”谷歌,正准备对谷歌展开正式反垄断调查,调查该公司是否在非法利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的主导地位,打压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欧盟去年曾向部分移动设备公司调查其与谷歌达成的安卓系统授权协议。
2014年7月,欧盟委员会裁定韩国三星等10家芯片制造商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构成垄断,并开出总额达3.31亿欧元的罚单。欧盟称,这些企业在动态随机存储器(DRAM)销售上设定价格,损害了市场竞争,违反欧盟反垄断规定。
此外,金融机构也是欧盟当局反垄断监管的重点对象。2013年12月,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Euribor和Libor问题,向花旗集团、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6家金融机构开出17.1亿欧元的天价罚单,这是迄今为止欧盟因反垄断开出的数额最大的一笔罚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