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中全会定调法治经济 打下A股牛市根基
四中全会定调法治经济 加速反腐败国家立法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昨日发布,多名不同界别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均表示,这可能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和延续的。《决定》回应了许多社会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包括定调法治经济,提出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
定调法治经济 加速立法反腐
提出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贿赂犯罪对象不仅限于财物
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称《决定》)昨发布,多名不同界别人士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均表示,这可能是中国当前最重要的决定。
新华社昨日刊发的署名习近平的文章“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下称“说明”)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作出了顶层设计,实现这个奋斗目标,落实这个顶层设计,需要从法治上提供可靠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内在逻辑上是一致和延续的。本报由此梳理发现,《决定》回应了许多社会关注的根本性问题,包括定调法治经济,提出编纂民法典,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等。
法治经济
《决定》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习近平在说明中提到,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从法治上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制度化方案。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李曙光昨日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过去认为中国经济是政府主导型,是县域和地域竞争在推动经济增长。但在法学界看来,制度松绑和市场力量的释放才是最大最起始的动因。“过去是人治束缚了经济的增长和进步。这36年(1978年以来)是经历了人治逐步向法治过渡的过程,新的制度在建立,在推进中国的一些改革。”
李曙光认为,本次四中全会将依法治国作为主题是开启了法治的新里程。他分析称,中国法治与经济的关系可以分为四个阶段。1978~1993年可以看作一个阶段,这一阶段是在理念上确认旧的制度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束缚;1993~2004年可以看作“确立市场经济制度,开始政策和法治并举”的阶段;而2004~2014年间,法治开始加快,并且修改了宪法,人们理念上发生很大变化。
“从四中全会开始又可以看作一个新的阶段,用一次全会讨论法治,意味着将从部分松绑,推进到全面依靠依法治国来推进经济和改革。”
在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方面,《决定》提出了几个重要方向,指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必须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统一市场、平等交换、公平竞争、有效监管为基本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发展战略和区域经济研究部副部长、研究员刘培林对本报表示,从经济角度看,依法治国的最大意义在于有效地克服包括政府、企业和个人在内的各类主体的机会主义行为,使得各类主体都变得更加“靠谱”起来。“靠谱”,意味着投资时,和别人签合同谈合作时,只需要考虑经济风险,而不需要考虑非经济的人为风险因素。
《决定》提出,要健全以公平为核心原则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各种所有制经济组织和自然人财产权的保护,清理有违公平的法律法规条款。
有相关学者昨日对本报表示,产权制度是现代制度的核心,是激发企业活力最根本的保障。
此外,《决定》还进一步提出创新适应公有制多种实现形式的产权保护制度,加强对国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各类企业法人财产权的保护。国家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加强企业社会责任立法;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
《决定》还提出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发展规划、投资管理、土地管理、能源和矿产资源、农业、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法律法规,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平等使用。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合理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李曙光认为,要形成完备的法治体系,立法机构要加强立法的立、改、废、释。在这四个方面,《决定》基本都有所提及。在未来的落实上,过去主要是一级法,是一些理念、原则方面的法律。下一步应该是制定一些更加细致、更有操作性、更连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一些法律(二三级法律)。他表示,如何科学立法、有效立法,对立法部门、立法方式、立法程序都有很高的要求。
编纂民法典
另一方面,《决定》提出的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编纂民法典,引发法律界人士关注。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民法典的地位仅次于宪法。其原因在于,宪法是规定国家基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根本大法,而民法是在宪法指导下,规定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及所有权制度,规定公民、法人基本民事权利、民事权利行使规则,以及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保护制度。
公开资料显示,中国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三次启动民法典的制定,但受当时的历史条件所限,始终未能完成。2002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审议民法典草案,但鉴于民法典内容复杂、体系庞大、学术观点有分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先制定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单行法,在条件成熟后再以此为基础研究制定一部完整的民法典。
有学者对本报记者称,民法典的缺乏导致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
“我国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民事立法杂乱,立法主体多元化,部门立法替代民事立法,法律渊源众多,规范适用紊乱。由于我国采取多层次立法模式,大量的行政法规追求自身体系的完整性,而忽视与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协调。”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人民大学副校长王利民解释道,民法典有助于保障私法规则的统一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研究员孙宪忠表示,编纂民法典,不仅是民法学界关注的事情,也是法学界多年来的一个期盼,同时也是实现依法治国大方针下一个最基本的步骤。但他同时提到,当下的民法典要和过去的草案区分开,要放到治国理政的背景下考虑,而不是仅仅放到民法的法律编纂本身来考虑。
法治反腐
十八届四中全会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大原因是社会高度聚焦反腐败形势。十八大以来,已经有超过50名副部级以上干部落马,拍掉的“苍蝇”更是不计其数。公众期待着从制度上巩固当前的反腐成果。
在《决定》中有一部分专门提到:“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
其中的“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在坊间被称为“三不腐”,它早期散见于民间舆论场,直到去年10月,中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省部级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研修班座谈会上提到了这“三不腐”,随后又在今年3月和9月再次提到。
在王岐山看来,实现“三不腐”需要从三个方面入手:“要把遏制腐败蔓延势头作为重要任务,形成有力震慑,营造不敢腐的氛围。要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依法治国,把制度的篱笆扎得更紧,加强监督,完善激励约束机制,使之不能腐。最终要靠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宗旨意识,使领导干部不想腐。”
这样的观点逐渐成为领导层的共识。公开信息显示,习近平在今年9月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也提出,要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拓宽人民监督权力的渠道,抓紧形成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有效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王岐山今年9月出席全国政协十二届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时曾说,反腐要讲“不敢”、“不能”、“不想”,“不敢”是治标,“不能、不想”是治本,我们要结合起来,标本兼治。“我现在可以负责任地说,‘不敢’这条已初见成效。”王岐山说。
那么在治标后,如何更好地实现治本?本次四中全会把“三不腐”的设想吸纳进党的正式文件,并且可能会转化成为国家意志,即体现在法律制度中,这或许就是治本的尝试。
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系主任梁木生教授告诉《第一财经日报》,从《决定》的相关表述来看,“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就表明与反腐相关的立法工作会得到强化,把原来主要通过政党反腐取得的成果,通过国家法律制度巩固下来,比如将来可以对官员财产申报公开作出法律规定。
同时,梁木生还认为,要“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也可能意味着要强化国家机关中负责反腐的机构,打造更强有力的反腐败队伍,尤其是健全和完善国家体系中的反腐机构,而不只是党内的反腐机构。还可以把隶属于行政系统的预防腐败机构放在检察机关,甚至向香港廉政公署学习,让它们拥有更加不受干扰的调查权力。
对于“不想腐”,一部分人认为其中隐含着高薪养廉的意思,如果真实现“三不腐”,就意味着大幅提高公务员工资。对于这一点,梁木生表示不太可能,他认为在官员的权力边界还没有明确,拥有权力就意味着可以兑现金钱的情况下,高薪不可能实现养廉。
如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大力推动简政放权,其效应不只是提升行政效率、刺激经济活力,也是减少权力寻租的釜底抽薪之举。梁木生就认为,关键是让权力运作没有利益空间。这样,“不能腐”和“不想腐”就都可以实现。
最后,对于《决定》提及的“把贿赂犯罪对象由财物扩大为财物和其他财产性利益”,梁木生认为这主要是针对当前新型、隐形的腐败现象,比如“会所腐败”,有些会所的高端会员卡对应的不是财物,而是某种服务。像这些贿赂,如果严格依据老的贿赂犯罪定义,就不好追责,如果能够及时修法当然有利于打击腐败。不过他也表示,当前时有耳闻、且公众颇为关注的“性贿赂”,依然无法纳入这个新的解释。(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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