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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将取消暂住证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中新网 2015-02-15 14:44:20

  来源2015年02月15日 14:44:20中国新闻网

我国将取消暂住证制度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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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新网2月15日电 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本次改革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据悉,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本次改革提出:

  ——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

  ——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

  ——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

  ——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

  ——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

  ——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

  ——全面落实报警求助首接责任制、群众办事一次告知制、窗口单位弹性工作制,大力推行“预约服务”、“绿色通道”和“一站式”等服务模式。

  ——积极搭建综合性网络服务平台和新媒体移动终端,推行行政审批事项全程网上流转,方便群众咨询、办事和查询、监督,等等。

  新闻背景:

  暂住证的前世今生

  1984年,深圳开始实行暂住证制度。然后从上世纪80年代中国多数大中型城市陆续实行,直到今天,一直是大多数城市对非本地户籍人口实施管理的主要办法。暂住证经历过3种版本,最早的暂住证是多页手写的证件形式,比较容易被伪造;后来采用IC卡形式的暂住证,可以机读,内含较多个人信息,但由于成本高,制作周期长,给外来务工人员带来不便,同时在过程中,许多功能由于实际情况限制,很少发挥作用。2003年,《行政许可法》颁布后,暂住证制度的强制性失去了法律依托甚至发生抵触,暂住证成为社会学及法律学专家联合“声讨”的对象,当年少数城市开始取消暂住证制度。

  2005年,部分取消“暂住证”的城市因外来人口犯罪率反弹而恢复该制度,有些则将“暂住证”换了个说法,“居住证”应运而生,成为各界人事热议的话题。

  2006年,深圳发布人口管理“1+5”文件,对暂住证管理制度进行改革,减少暂住证类别,降低门槛、简化程序,明确了持证人享有的权利。

  2008年8月1号开始,深圳居住证制度正式实施,实施了近13年的暂住证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7月31日,首批两万张居住证开始在深圳市发放。据了解,深圳市现在共有流动人口800万,预计2008年发放500万张居住证,2009年上半年前居住证发放全部完成。

  近几年来,暂住证制度的存废一直备受舆论关注,一些专家和法律界人士对暂住证制度的弊端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河南省10名律师上书中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提出“中国各地暂住证及类似制度严重违反法律,应予审查撤销”。10名律师从法律的角度质疑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他们认为,针对外地人群办理,并且不办暂住证就不允许在本地居住,这样的规定是典型的行政许可行为,但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行政许可法》没有赋予国务院各部委(如公安部、财政部等)和省级政府设立行政许可的权力,所以原来主要由省级政府发布的暂住证规定不应该继续执行。这一质疑显然是很有力量的,让人不能不佩服律师的严谨与犀利。当然,从这个角度对暂住证制度提出质疑,严格说来并不需要特别的专业知识,甚至可以说,在《行政许可法》正式实施后,暂住证制度在法律上已经失去了存在的理由,这在很多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常识。

  作为一种应当依法废除的“旧法”,暂住证制度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还能继续存在下去呢?主要原因就在于,有关方面不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认识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而是从他们更为看重的“社会”的角度,认为暂住证制度继续存在具有相当的合理性。他们坚持认为,即使暂住证制度失去了合法性,其合理性也不可动摇,所以不能为了“合法”而将其一废了之;如果批评者一定要追问合法性,那么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使暂住证制度重新变得“合法”,也并非不可能之事。看来,只否定暂住证制度的合法性是不够的,还应当认真审视其存在的“合理性”。

  至于加强治安管理, 也不能成为实行暂住证制度的一条强劲的理由。一个公民来到其户籍之外的另外一个地方,无论是投靠亲友、务工经商还是旅游度假、学习研修,也无论是三年五年的“长期暂住”,还是十天半月的“短期暂住”,只要他通过一定的渠道(如他投靠的亲友、务工的单位、住宿的酒店等)向当地公安机关履行登记备案手续,公安机关就能达到掌握流动人口动态的目的。在加强治安管理的问题上,暂住证制度并不比登记备案更有效,只是在公安机关那里,两者的意义却大不相同———登记备案只是一种日常管理手段,暂住证制度却维系着一种行政权力,以及附加在行政权力之上的一系列部门利益(如收费、罚款等)。在收费、罚款和加强治安管理这两个目标中,如果认为前者很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就是合理的;相反,如果认为前者并不重要,那么,暂住证制度对于治安管理的“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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