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大数据”完善征信体系
当今社会,诚信缺失已经成为严重影响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社会缺乏诚信,人与人之间无法取得信任,必将影响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妥善解决诚信缺失的问题,就无法实现市场经济的良性运转。
我国对解决诚信缺失问题非常重视。早在2011年10月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就明确提出,把诚信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大力推进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抓紧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征信系统,加大对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氛围。2013年,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征信业管理条例》。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统一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并没有真正建立,目前依然处于一种“多龙治水”的情况:银行有个人信用认证体系,工商有全国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税务有纳税人的纳税记录,法院有案件判决查询系统,检察院有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等等。尽管各系统均已小具规模,也在各自领域发挥着日渐显著的作用,然而由于没有把各个部门的信用资源整合在一起,效果也大打折扣。
怎样才能形成一个统一、完备的社会信用征信体系,来彻底解决诚信缺失问题的根本方法?不妨试着借鉴一下发达国家的“大数据”理念,即由国家一个具体部门牵头,将所有涉及公民和单位的各种信息归并整合成一个唯一的信用档案,形成涵盖所有个人和法人的社会征信体系。同时,制定相应规则,根据社会征信体系中的信息确定每个成员的诚信等级。
但是,如果只有一个完整的社会征信体系,而缺乏合理规范的应用,社会征信体系的威力就难以发挥。因此,必须对社会征信体系的运用进行规范和完善,逐步实施数据化管理。
在发达国家发展史上,也曾有过诚信危机,解决的关键在于诚信的具体利益化。也就是说,赋予诚信具体的利益,而不再仅仅停留在一个没有具体利益的诚信等级,将其具体到涵盖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形成一个人或者一个单位“无信难行”的局面。运用诚信体系中的各种数据,倡导形成根据诚信等级实行差别化对待的局面。如此,无论个人还是单位,出于考虑自身利益的目的都会视诚信为立身之本,发展之基。
这需要政府承担主导作用。对于那些诚信等级较低的人群,制定一些限制条款,在国家投资的项目或在一些政府许可审批中,对诚信等级较低的人或单位采取限制。
同时,各种行业协会也应发挥引导作用。充分利用公布的社会征信系统的数据,研究制定本行业领域对于诚信等级的差别化政策,赋予诚信在本行业中的具体经济利益。从而引导社会公众对诚信的重视程度,形成全社会都珍视诚信的良好局面。
(作者系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