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反避税”?
过去几年里,如何避免跨国企业的利润转移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议题,而区域间的政策又未必一致,这其中,影响范围最广的应该就是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BEPS)项目。
这一BEPS行动计划包括5大类共15项行动,将分别在2014年9月、2015年9月和2015年底前分阶段完成,并提交当年的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审议,再由当年的G20领导人峰会背书。
中国国家税务机关2014年已多次表示,将积极参与到这一项目中。今年6月,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通过了15项行动计划中的7项产出成果和1份针对这些成果的解释性声明,并于9月16日对外发布,这8份文件将提交11月在澳大利亚召开的G20领导人峰会。
“一般来说,利润转移并非违法行为,因此很多企业并不会认为自己的行为涉嫌避税,因为其行为符合现存法律的要求。因此,OECD的BEPS项目的目的正是为各国提供建议,包括如何修订本土税法及税收协定,确保跨国公司支付与其利润相对应的税款。”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专访时,安永国际税务服务高级经理Joshua Colman表示,BEPS项目显然将成为推动很多国家更新本土税法和税收协定的催化剂,中国也不例外。
“转让定价有时被认为与激进的税务规划和蓄意的利润转移活动相关。最近OECD在BEPS项目中批评这些活动为跨国企业人为的利润转移的手段(例如无形资产和风险分担)。”毕马威亚太地区转让定价服务主管合伙人Kari Pahlman指出,然而,虽然以上这些在个别例子中的确存在,但当中也存在一种对转让定价的误解,因为转让定价在大多数时候是发生在善意的或无明显税务筹划意向的基础上。
他认为,在监管和立法方面,其中一个要点是不同国家需要寻求实施全球化统一监管的框架。否则,不同的准则和实务会提高双重征税的风险,进而阻碍全球贸易和投资流量。
目前,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共有44个,其中34个为OECD成员国,10个为非OECD成员国。与单个国家单独行动,通过更新相关法律堵漏的做法相比,BEPS项目倡导通过多边合作方式解决问题。
2012年6月,G20财长和央行行长会议同意通过国际合作应对BEPS问题,并委托经合组织(OECD)开展研究。2013年6月,OECD发布“BEPS行动计划”,并于当年9月在G20圣彼得堡峰会上得到各国领导人背书。
东盟反避税意愿较低
“过去一年里,全球反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的行动开始加速,我们已经开始看到第一轮成果。”毕马威国际税务中国区合伙人邢果欣在最近的一份报告中表示,尽管欧洲和北美看似主要的发声国,很多亚太国家也对国际税务改变产生影响,或者受到其影响。
“转让定价被看作是避免利润转移的关键措施,旨在确保利润来源国企业就发生在本国的服务和经营活动获得应有的报酬。”Colman指出,此外,BEPS项目也指出导致利润转移的其他方式,包括混合错配、受控外国公司管理松散、过度利息扣除、税收协定滥用以及有害的税收实践等。
亚太国家和地区中,文莱、缅甸、柬埔寨、巴布亚新几内亚、斯里兰卡、中国澳门和老挝未参与;马来西亚、蒙古国、中国台湾、越南和斐济总体跟随国际税务趋势,但受自身能力限制;泰国、新加坡、中国香港和巴基斯坦部分参与;中国、印度和印度尼西亚参与项目,自愿接受多数条款;OECD成员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和新西兰的参与度最高。
“由于缺乏外资直接投资、欠发达的税收体制等因素,(未参与或较少参与BEPS项目的国家)并不认为BEPS是一个严重问题,此外,这些国家中很多是东盟成员国,他们的税收改革需要考虑其他优先因素,如2015年建立东盟经济共同体。”KPMG Meijburg & Co.国际税务政策主管Vinod Kalloe认为。
东盟经济共同体的目标之一是发展为一个单一市场和生产基地,而要实现这一点,即需促进贸易、投资、服务、熟练劳工的自由流动及各种资本进一步自由流动。东盟目前包括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菲律宾、新加坡、泰国、文莱、越南、老挝、柬埔寨和缅甸10个国家。
“随着2015年逼近,所有东盟成员国正通过税收优惠等措施提供税收竞争力,而这一点可能与BEPS相关措施相违背。”Kalloe指出。
而在Pahlman看来,BEPS项目本身存在问题,“BEPS推出的新规则似乎将一些不统一及相互矛盾的观点加入规章制度之内, 这也提高了纳税人和不同税务机关之间产生费用庞大而旷日持久的纠纷的风险。”
“(亚洲国家)投资环境整体比较宽松,需要争取更多外来投资,整体而言,并没有特别明显(针对避税)的举措。”香港中文大学会计系副教授姜兆东对21世纪经济报道表示。
大多无一般反避税规则
过去一段时间,全球范围内反避税讨论的热潮多少对亚太国家的税收态度发生改变。过去几年,印度对大型跨国企业转移税收的打击趋严;泰国、印度尼西亚和马来西亚也增强其国际税收审计的资源,增加审计和评估工作;越南税务机关有权对任何纳税人的缴税额进行审计。
“在反避税方面,很多发达国家建立起成熟的税收体制,包括针对企图在其司法管辖区内避税的企业的法律制度。一般来说,这方面的制度包括一般反避税规则和特别反避税规则,避免企业在并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地区获得税收优惠。”Colman解释指出。
就一般反避税规则而言,多数亚洲国家的税务制度中仍然缺失该要素。根据毕马威的资料,印度尼西亚、缅甸、泰国、越南、文莱、柬埔寨、老挝及菲律宾均没有一般反避税规则,其中,菲律宾有针对故意违反税收条例避税的惩罚措施,一旦定罪,将面临不少于3万菲律宾币、不超过10万菲律宾币的罚款,以及不少于两年但不超过4年的监禁。
巴布亚新几内亚、马来西亚、巴基斯坦有一般反避税规则,而印度的一般反避税规则要到2016年4月1日起才生效,并且仅针对直接税。
“转让定价是一个充满主观性的领域。在这领域里不同的经济论点都可立足,并且不同的税务机关倾向于用他们自己的方式解读并处理转让定价问题,这具体取决于他们在全球贸易和投资流量中处于什么样的竞争地位。”Pahlman认为,西方国家通常主导很多管理或者总部运营方面的职能,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因此他们倾向于相信这些职能是价值链中最重要的部分,并寻求将较多利润保留在自己国家。相反,例如中国和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则强调低成本基础设施的角色(如在制造业或服务业中)以及/或者这些国家新兴中产阶级巨大的消费能力。
Pahlman指出。在国家层面上,已经成功实施“易于操作的”转让定价框架的国家,在税务机关的技能拓展和资源建设方面都做出了巨大投入,在税务机关与企业之间创造一个平台以便于前瞻性地解决转让定价问题。“一个例子是目前行之有效的预约定价安排(APA),帮助企业提前与税务机关就未来的转让定价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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