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建中:树立正确的评级观
本文作者为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董事长、世界信用评级集团董事长关建中
提出树立正确的评级观这样一道命题,是因为认识的局限性正在阻碍着人们科学总结西方评级导致的全球信用危机教训和纠正错误评级的行动,亟待对评级的思想观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共识,用正确的评级观指导人们的评级实践。
正确的评级观是从哪里来的?它绝不是主观臆想,更不是意识形态的产物,它是人类信用经济社会发展实践,特别是总结信用危机教训的思想认识成果,它是客观规律的思想逻辑呈现,因此,它能够经得起实践与历史的检验。
那么,什么是正确的评级观呢?
一、信用评级关系人类社会安全发展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的信用关系已经社会化、全球化,信用关系作为一种资本组合形态构建的信用体系是社会再生产赖以正常运行的资金流通大动脉,因此,信用关系已经成为国家和世界的经济基础,信用评级作为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其状态直接决定着信用关系及其经济基础的稳固。错误评级必然导致信用关系泡沫化,而缺乏偿债能力的信用关系泡沫破灭将使社会信用体系链条断裂,从而引发信用危机,动摇社会经济基础。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自觉将信用评级作为当代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治理机制,难以通过有效管控评级风险防止信用危机。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科学总结全球信用危机的教训,从评级制度设计入手保障人类社会安全发展。
二、信用评级是信用经济逆周期力量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信用关系社会化催生了两对矛盾,即生产与信用、信用与评级,前者本质上要求通过信用扩张满足生产增长需要,是信用经济顺周期的力量,后者本质上要求评级通过揭示债务数量安全边界阻止信用的无度扩张,是信用经济逆周期的力量。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准确定位评级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难以满足构建逆周期力量的客观需要,有效抑制信用无度扩张。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准确找到评级在信用经济社会中的历史方位,明确评级所应承担的公众责任。
三、债权人应当拥有评级话语权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债权人是资本的所有者,债务人是资本的使用者,准确判断债务人偿还能力是保障债权人利益的前提,评级的立场则是根本,唯有债权人拥有评级话语权才能通过有效揭示债务人风险和控制债务数量安全边界维护信用关系的稳固,而债务人控制评级话语权必然从自身利益出发通过信用级别与风险错配导致债权人利益向债务人转移和信用关系的破裂。因此,由债权债务关系的基本准则所决定,评级话语权天然属于债权人。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在认识上走出评级话语权归属的迷茫,难以从实践上坚定纠正被颠倒的评级话语权错误。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清晰知晓唯有实现评级话语权与资本所有权的统一,才能真正揭示债务风险,保障信用关系安全。
四、现存国际评级体系是信用危机的制造者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
1、其评级话语权决定着全球资本的流向,由此决定了国际信用体系的状态;
2、其评级立场是满足所在国信用扩张需求,由此决定了评级标准的方向;
3、其评级标准是服务于所在国利益需要,完全违背了客观信用风险形成因素的内在逻辑,由此决定了评级的失败。
4、其评级监管缺失,所在国政府未对其实施有效监管,而国际社会更无权对一个向世界提供评级信息的主权国家机构的评级行为进行监管。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真正发现信用危机产生的根源,难以从根本上找到避免危机发生的方式。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认清现存国际评级体系的本质,形成改革共识,找到解决世界性评级不公的正确路线图。
五、构建新型国际评级体系是历史的选择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
1、人类社会不可能通过修补现存国际评级体系使其承担世界评级责任,更不可能消灭一个已经制度化的评级体系;
2、建立一个代表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并能承担世界评级责任的新型国际评级体系,形成新旧两种评级体系并存发展格局是世界评级制度模式的唯一正确选择;
3、构建新型国际评级体系的实质是在世界范围内重构评级制度,在现有评级制度环境条件下,试图通过市场方式纠正这一评级制度的缺陷是完全不可能的,它一定是政府为有效治理信用经济社会而必须变革评级制度的结果,因为政府是制度的制定者。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摆脱传统思维的束缚,难以走出后危机时代世界经济仍在依赖被实践证明的错误评级运行的怪圈。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找到改革国际评级体系的正确方向,坚定改革信念,明确改革责任的承担者。
六、鼓励信用级别竞争的评级制度模式必然导致评级背叛公众责任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作为评级的供给者,它是以向债权人提供充分揭示债务人偿还风险的信用级别体现其价值存在的,信用级别是评级的最终产品,它不仅通过引导社会资本流向而决定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攸关信用体系和经济基础安全,因此,客观上评级机构是一个以承担社会责任为首要特征的市场主体。作为评级的需求者,债务发行人需要的是满足自身利益的信用级别,鼓励信用级别竞争型的评级制度直接推动了信用级别商品化,其实是在为债务人提供高信用级别的选择环境。此时,若评级机构不能满足债务人对信用级别的需求,就难以生存并维护其市场地位,这种需求主导供给的评级制度模式必然导致信用级别与风险错配,使债务人在不合理侵占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形成社会信用风险,评级最终背离了其应当承担的公众责任。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找到西方评级失败的制度原因,难以突破把一般市场竞争原则引入评级的范式。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从改变评级制度入手,探索实现责任与发展的评级体制机制模式。
七、评级标准决定着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评级是用一种思想认识方法去解释现实信用风险形成因素的内在联系,而正确的评级方法标准是建立在揭示信用风险形成规律的评级理论基础上的,说到底,评级能力就是评级机构创新评级理论和思想方法的能力,就是通过评级理论和思想方法去揭示客观存在的信用风险的能力,就是通过正确揭示信用风险履行社会责任的能力。因此,对评级机构进行“评级”的唯一正确标准是,看其是否具有独创的信用评级思想理论体系及标准制定能力,看其评级思想理论及标准是否体现了信用风险的客观运动规律。那种主观臆造,抄袭他人评级标准的机构注定没有评级能力,其评级结果的使用必然损害公众利益。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准确判断评级机构的良莠,难以对评级进行专业化管理。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在纷繁无序的评级世界中发现规律,创造有利于评级健康发展的制度环境。
八、禁止信用级别竞争,鼓励评级技术竞争是唯一正确的监管理念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政府是评级制度模式的制定者和评级监管者,监管理念则对政府行为起着决定性作用。把一般市场竞争引入评级行业,通过充分竞争方式发展评级的监管理念,必然从制度上导致信用级别竞争,使评级成为掩盖风险满足债务人利益的工具。禁止信用级别竞争,鼓励评级技术竞争的监管理念体现了构建信用关系对评级履行公众责任的本质要求,运用这一理念进行评级制度模式设计和监管,才能从制度层面激励评级技术进步,使评级真正揭示信用风险维护债权人利益。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汲取西方评级失败的沉痛教训,难以找到科学治理评级的制度路径而不得不重蹈覆辙。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避免把加强评级监管演变为加剧评级竞争,防止开历史的倒车。
九、减少对评级的依赖是背离信用经济发展规律的空想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作为资本所有者的债权人与作为资本使用者的债务人构成的信用关系,实质上是一种资本组合形态,这种信用关系形式的资本组合已成为现代经济社会发展资金供给的主流方式,构建信用关系则是形成资金供给的前提,此时需要一个必备条件,那就是债权人对债务人偿还能力的准确判断。于是,信用关系社会化选择了以揭示债务人信用风险为职能的评级作为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赋予了评级决定信用资本流动的地位。评级决定信用关系,信用关系决定社会资本的供给状态,这是人类信用经济社会发展历史自然形成的现实逻辑。减少对评级的依赖是人们为避免错误评级再次酿成信用灾难做出的一种无奈选择,表现出对信用经济社会发展规律认识上的空白,它将在实践上加剧社会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阻止资本社会化流动,错配信用关系,导致信用秩序的混乱和危机。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避免评级治理的盲目性,难以取得实践效果。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正确抉择,理性思考评级发展模式。
十、让评级承担法律责任行不通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评级是一种经济学范畴的预测科学,是对现实生活中的相关信息进行分析加工和逻辑推理并预测未来可能发生情景的描述,预测结果的合理性主要取决于两大因素,一是制度保障,即是否存在保障公正评级的制度环境,如评级体系模式以及评级信息支持体系;二是评级标准,即是否拥有体现信用风险形成因素内在联系的评级思想理论及评级标准,从根本上说,这一因素也是制度所致。在一个扭曲的评级环境条件下,简单追究评级导致后果法律责任的愿望缺乏形成法理的依据。评级不同于其它中介服务,它不是对已发生事实的认定,而是一种主观判断的结论和投资决策参考意见,如果让评级承担法律责任,将不会有人愿冒这样的风险去从事评级。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认清评级问题的根本原因,难以制定符合评级规律的法规政策。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对评级进行专业化管理,避免制度失误导致整个评级行业的扭曲发展。
十一、收费模式不是导致评级不公的根本原因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评级机构是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它通过向评级使用者收取费用实现其服务价值。评级使用者分为两类,一类是债券发行人,即债务人;一类是债券投资人,即债权人;而投资人又有终端投资人和以买卖债券为生的中间投资人之分。向债券发行人直接收取评级费用肯定存在评级利益冲突,它会影响评级的公正性。向终端投资人收取评级费用虽然没有评级利益冲突,但在当前制度环境下缺乏操作性,一个评级机构无法向成千上万的终端投资人收费。向中间投资人收费比向发行人收费的评级利益冲突更加显著,因为这类投资人是债券市场的掮客,如果由其控制评级话语权,评级将成为它直接操纵债券市场,谋取更大利益的工具。试图通过将评级收费主体由发行人改为投资人解决评级问题仅仅是看到了收费模式与评级利益冲突的表象,假设解决了由收费模式形成的评级利益冲突,仍然无法根除由充分竞争评级体系模式导致信用级别竞争带来的危害。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发现导致评级问题的根源,难以有效治本。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摒弃形而上学认识评级的方法,找到符合规律的评级管理方式。
十二、通过鼓励竞争解决评级问题只能加剧评级危机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责任与发展是评级规律的内核,它要求评级在以通过评级技术进步提升揭示风险能力而有效履行公众责任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发展。全球信用危机后, 人们为了防止错误评级对经济社会的危害, 普遍采取了鼓励竞争的方式加强评级监管,但在没有解决鼓励什么样的竞争会有利信用体系安全的背景下,增加竞争者数量的结果是,新的竞争者只能通过高薪争抢人才资源而推高评级行业人力成本的同时对依靠经验积累的评级人才成长规律进行一轮新的破坏,只能通过高于其它机构的信用级别争抢客户资源而加剧评级商业化竞争的同时对整个评级业的市场公信力进行一轮新的颠覆,没有丝毫进步意义。违背评级规律的恶意竞争无异于饮鸩止渴。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有挑战强势传统力量的勇气和智慧,难以自觉变革错误的评级管理制度。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对已有竞争评级体系模式进行深层反思,奠定重构评级制度的思想基础。
十三、推动不同国家评级结果互认完全不具备操作性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试图通过不同国家的评级结果互认实现评级信息跨国流动的愿望有悖于评级信息的形成规律,一国政治和经济制度环境是其债务人最重要的客观信用风险因素,盈利能力是其债务人最关键的主观信用风险因素,这两类信息基本决定了一国信用风险形成的特殊性和国家间信用风险形成的机理差异。由于各国评级机构均采用适合揭示本土债务人信用风险的评级标准,依此形成的评级结果千差万别,绝无可能对体现不同国家信用风险特征的不同评级观点进行跨国量化互认。与此同时,在缺乏跨国评级监管体系保障条件下的评级结果跨国互认势必导致完全由债务人选择评级机构,其评级立场对评级信息可靠性的影响将是负面的,这种互认将演变成信用风险跨国转移,后果十分严重。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从信用关系全球化视角探索实现评级信息跨国流动的模式,难以形成改革共识和行动。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丢掉幻想,积极寻找人类评级发展的正确之路。
十四、建立区域性评级机构背离了信用全球化的时代需要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世界经济一体化要求构建起支撑其运行的国际资本流动体系,而由信用关系组合的资本形态是这一体系的主动脉,因此,信用关系全球化具有历史必然性。信用关系的跨国、跨区域组合需要具有全球一致性、可比性和流动性的评级信息为媒介。信用评级是以满足资本流动需要体现其价值存在的,由于客观上不存在任何封闭的区域经济体,一个区域性的评级信息既不能满足当地资本的跨地区流动需要,更不能为其它地区的资本流动所认可,因此,试图用区域评级破解现存国际评级体系问题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正确认识评级所依存的客观环境,难以找到正确的改革道路。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顺应时代需要,投身于建立一家全球性评级机构的实践。
十五、双评级体系模式是解决世界性评级问题的最佳选择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后危机时代,人类社会为纠正现存国际评级体系的问题付出了极大努力,所提出的诸如加强评级监管、减少评级依赖、承担评级法律责任、改变评级收费模式、鼓励评级竞争、推动评级结果互认、建立区域评级机构等设想和举措都是人类为改革国际评级体系进行的探索。不可否认的是,这些努力均无法撼动一个与人类信用经济活动高度制度化融合的现存国际评级体系的根基,更不可能以这样的方式阻止错误评级的继续。我们必须以信用关系全球化对评级体系的本质要求为依据,建立一个代表人类社会共同利益并能够为资本全球流动提供一致性、可比较、可流动评级信息服务的新型国际评级体系,为信用关系全球化提供一个新的评级选择,才能从根本上改变国际评级现状。也就是说,在现存主权特征国际评级体系运行的同时,再建立一个非主权特征的新型国际评级体系,实现两个评级体系并存、开放、包容、互补、制衡的世界评级新格局。这是人类改变国际评级制度实践的最佳选择。
缺失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把握变革国际评级秩序的历史机遇,难以从制度层面阻止错误评级对世界经济的破坏。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准确设计国际评级体系蓝图,降低改革成本。
十六、政府是评级责任的首要担当者
这一评级观的逻辑是:
1、评级是信用经济社会的一种管理制度,政府是这一顶层制度设计的担当者。通过不断扩大直接融资规模形成新的社会消费能力成为政府调控宏观经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由此形成了社会债务规模与偿债来源的国民经济重大比例关系,这一客观规律要求政府不仅要有保障信用规模增长的制度,而且要科学制定揭示社会偿债来源风险的信用评级制度,唯有这样,才能避免评级制度缺失及不合理导致社会债务规模的过度增长形成对国民经济的最终破坏。
2、评级攸关国家信用体系和经济基础安全,政府是这一责任的担当者。由债权人与债务人构成的信用关系社会化不仅构建起了社会再生产赖以正常运行的社会信用体系,而且成为整个社会的经济基础,评级作为构建信用关系的媒介,直接决定着国家信用体系和经济基础的状态,而对评级履行这一重大社会责任起决定性作用的是政府制定的评级制度。唯有按照信用经济社会发展对评级的本质要求制定鼓励能承担评级责任的管理制度,才能避免错误评级成为颠覆国家信用体系和经济基础的破坏力量。
缺乏这样一个评级观,使人们难以从根本上找到评级责任的首要担当者,难以从制度上确立评级在信用经济社会管理中的地位。树立这样一个评级观,将使我们能够明确政府对评级的管理责任,通过制定科学的评级制度对社会债务进行有效调控,使其成为驱动国民经济发展的正能量。
由西方错误评级引发的全球信用危机远没有结束,改变世界评级现状,用公正的评级信息引导资本流动,加快复苏世界经济进程,是当今时代最为现实的需要。如何尽快走出评级的认识误区,进行正确的评级实践取决于人们评级思维方式的变革,树立正确的评级观顺应了这一历史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