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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子随身带三百多张银行卡:为复制他人信用卡

新华网 2015-08-04 09:34:47

  两个来自东北的90后,到了盐城市区的繁华地段不选四处可见的宾馆,反而到一个足疗店不做足疗却要住宿,尤其是行李箱内的大量银行卡,引起服务员的怀疑,后者当即报警。由此引出了一起没受害人、不知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不知要实施哪种犯罪的案子。面对嫌疑人嚣张的“零口供”,盐城市亭湖区公安分局专案组经过2个月侦查,揭开了他们冒用他人身份复制银行卡,进而盗刷诈骗400多万元的真相。 通讯员 黄殿中 刘伟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于英杰

   奇人奇事

   两男子到足疗店不要服务只要住宿

  今年5月22日傍晚,盐城市亭湖区一家足疗店来了两名“神秘”顾客,两人操一口东北口音,到店内不问服务项目,而是问能否住宿,还要住两三天。这家足疗店地处市区繁华地段,周边宾馆林立,相比于足疗店来说更便宜,两人的这一反常举动引起足疗店服务员的不解。

  两人进入包厢后,始终不叫足疗服务,对足疗女服务员的提醒十分不耐烦。当他们打开行李箱的一角时,服务员无意间瞥见里面装有大量的空白磁条卡,联想到公安局开展的“防通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和“预防经济犯罪宣传活动”中涉及到的情节,服务员立刻报告了辖区派出所。

  民警赶到后,立即对两名男子进行盘问,原来,这两个男子一个姓李,一个姓张。民警盘查他们的行李时,搜出大量现金、银行卡、空白磁条卡、身份证、U盾、电话卡、POS机等物品,还有几台不知名的机器及笔记本电脑。李某、张某坚称,物品是别人让他们送到指定地点的,对行李箱内物品一概不知情。

  民警将两人带至派出所询问,详细清点了李、张二人携带的物品,计有银行卡128张,空白卡217张,他人身份证37张,POS机3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凸字机”一台,银行卡信息读写机一台,手机7部,手机卡若干,现金8万余元。经上级同意后,亭湖区公安分局立即成立专案组,连夜对2人进行审讯。面对民警,李某、张某十分沉着,态度嚣张,对行李箱中的物品表示概不知情;对两人从哪里来、经过哪里、要到哪儿去等问题,前后矛盾。

  这是一起没有受害人,不知道嫌疑人动机,不了解作案手段,甚至连嫌疑人实施哪一种犯罪都不知情的案子。强大的心理攻势对两名嫌疑人丝毫不起作用,审讯陷入僵局。24小时的传唤时间稍纵即逝,侦查员几乎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获取嫌疑人涉嫌犯罪的证据。为此,专案组根据他们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嫌疑,以“妨害信用卡管理”对两人刑事拘留,为后面的侦查赢得了时间。

   第一回合

   民警从近百张储蓄卡明细中找到相似点

   难道是“通信诈骗”的取现环节?

  两人到底是干什么的?有同伙吗?为什么到盐城?……一系列问题萦绕在侦查员脑海中,但可以肯定的是,这两人一定与银行卡犯罪有关。侦查员决定先从扣押的大量银行卡入手,看看银行卡内有哪些秘密可寻。

  128张银行卡,涉及工、农、中、建、浦发、民生、光大、广发等10多家银行。专案组派出3个取证小组,调取以上所有银行卡的明细。很快,一堆银行卡明细汇总到专案组面前,侦查员星夜赶工,将调取的所有明细以表格形式录入电脑。经过筛选,发现这些银行卡分为三类:一是储蓄卡,数量最多;二是贷记卡,由于各银行对贷记卡管理制度不一,在盐城可直接调取的证据有限;三是“无名卡”,有5张,蹊跷的是,在卡面显示的银行内查不到这些卡的信息。

  通过对大量储蓄卡数据的分析,侦查员发现,这些卡办理地点分布在全国各地,办理时间不尽相同,卡主身份也没相似性,似乎跟犯罪搭不上边。再次梳理,侦查员终于找出几个看似无关的相似点:1、每张储蓄卡都绑定了网银账户;2、储蓄卡对应的卡主身份证在扣押的大量身份证中都可以找到;3、每张储户卡的交易流水都很少,有的开卡以来没交易记录;4、流水中体现的交易只有两种:网银转账、取现;5、不同储蓄卡同一天交易的流水,交易地点一致。

  这些相似点,让侦查员看到了“通信诈骗”最终取现环节的影子,但通信诈骗犯罪不会出现诸多贷记卡以及“不知名”机器。

   第二回合

   明细中“交易争议”四字成了突破口

   原来是复制他人信用卡盗刷诈骗获利

  在众多办卡、取现地点中,有两处距离盐城较近,一个是上海,一个是南通。专案组立刻派出取证小组,到两地调取相关资料、影像。另外派人到南京调取其他贷记卡的明细。经过一个星期忙碌,上海、南通取证组将影像传回,令人失望的是,影像中并未出现李某、张某的身影,看来嫌疑人李某、张某不像是冒用他人身份证办理银行卡的。

  到南京的取证组也将贷记卡的明细调取完毕。大量看似正常的流水中,一张中国银行贷记卡明细中出现的“交易争议”四字引起侦查员的警觉。侦查员立即与卡主联系,证实该卡曾被盗刷。侦查员继续与其他信用卡卡主联系,有30多名卡主反映,有被盗刷的经历。

  于是,侦查员汇总出这些贷记卡的共同点:1、贷记卡都是传统的磁条卡,没有升级至芯片卡;2、真实的卡都从未离身;3、卡主集中在大连、长沙两个地方;4、都是在贷记卡还款日之后几天内被盗刷。

  此时,专案组基本确定,李某、张某实施的是复制他人信用卡后进行盗刷,最终以此获利的违法行为。但要获取他们实施信用卡诈骗的证据,不仅难度大,而且空间、时间跨度大,面对剩余不多的刑拘时间,专案组再次调整方向,先查清两名嫌疑人持有伪造的信用卡的证据,以此提请逮捕,然后扩大战果,查找其他的犯罪证据。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依法应当立案追诉。由于嫌疑人“零口供”,要成立以上情形,必须同时满足“明知”、“伪造的信用卡”、“持有”三个条件。

   最后一击

   证据链条形成“零口供”也被依法批捕

   认定“伪造的信用卡”

  专案组将盐城各大银行负责银行卡业务的负责人召集在一起,将扣押的银行卡归类并分发,现场鉴别,当场出具银行卡系伪造的情况说明。经鉴别,“伪造的信用卡”这一条件成立。 认定“持有”

  贷记卡明细显示,嫌疑人实施盗刷都通过POS机消费实现,如果是李、张刷的POS机,那么即可认定两人“持有”。侦查员通过极为曲折的查找,终于找到本案中POS机真实机主。经辨认,持有、使用伪造的信用卡通过POS机套现的,正是嫌疑人李某、张某。至此,“持有”这一条件成立。

   认定“明知”

  两名嫌疑人是90后,随身携带7部手机,其中的2部智能手机是他们生活中常用的。在张某手机内,侦查员发现大量银行卡照片,这些银行卡都出现在被查获的行李箱中,而这些伪卡已被证实是李某、张某持有并通过POS机套现使用的。同时,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还显示,李某、张某与他人交流如何复制、使用他人信用卡等细节。由此,“明知”成立。

  专案组通过对各银行卡盗刷明细的统计,初步认定嫌疑人李某、张某累计盗刷400多万元。夯实了这些证据,“零口供”的李某、张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证据锁链形成。日前,两名嫌疑人被检察院以涉嫌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依法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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