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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理财的监管“空地”

商业银行理财的监管“空地”

  近年来,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迅速发展,理财产品交易的不规范性问题日益突出,为其健康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经营风险、操作风险及监管风险,因此,构建理财市场的合理监管体系迫在眉睫。针对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现状提出构建监管部门、银行自身及银行理财协会“三位一体”的监管体系,监管部门尝试综合性监管模式,完善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加强监管力度,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作用;银行自身主要负责风险内控机制的制订、建立理财产品交易披露制度;银行业理财协会负责理财机构评价体系、理财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及行业自律公约的制订工作,通过三方合力做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

商业银行理财的监管“空地”

  自2005年起,我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进入快速发展时期,年平均规模增长约100%。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三季度末,银行理财产品余额已达6.73万亿元,较2011年末的4.59万亿元增长约47%,其发行数量及规模均开创了历史新高。可以说,理财市场的快速发展对于改善融资结构、引导民间资本流向、增加银行及居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已成为各商业银行大力开拓及银行客户特别关注的领域之一。但在快速发展的背后,银行理财市场也显现出不少问题,严重阻碍了银行理财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理财市场的可持续发展,采取有效的监管措施,构建有序而又合理的监管体系不仅十分必要,而且迫在眉睫。

  四大风险

  目前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混营阶段,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业务涵盖银行、证券及保险等领域,理财产品也具有此特性,面对混业经营的局面,分业监管模式可能会产生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导致风险发生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在理财产品运营过程中存在诸多不规范之处,使理财市场的发展面临巨大的风险。

  首先是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的产生很大程度上源于投资者与银行间的信息不对称。第一,理财产品信息公布不及时充分。投资者了解的内容多限于产品投资限额、期限及收益率等基础项目,而对于投资领域、产品运作、设计理念等一无所知。同时信息公布缺乏延续性,在整个理财产品运行期间,银行不对产品进行信息披露,投资者也没有任何途径查询或知晓理财产品信息;第二,理财产品宣传具有误导性。投资者了解理财产品的渠道主要是理财产品说明书及银行理财人员。纵观各行理财说明书,条款设计复杂,产品结构混乱,专业术语较多,增加了投资者理解的难度。而监管部门要求的风险提示说明多采取隐晦性表述方式,甚至还设置一些不合理的格式条款,使银行与投资者处于不对等地位。银行理财人员在讲解时往往将其定位于低风险、高回报的银行存款替代产品,并通过具有诱导偏向的历史收益案例来引导投资者购买,对于产品的风险性强调不够。

  其次是经营风险 理财市场不规范所带来的经营风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

  一是“高息揽存”问题。各商业银行大力开拓理财市场的原因在于理财产品可以为银行增加存款,并能带来更高的经济利润。除此,尽管监管部门指导各银行进行存贷比考核时应以日均考核为主,但多数银行仍以时点为准。因此,各银行出于追求盈利目的及应对总行考核诉求,纷纷发行各种高收益的短期、超短期理财产品来吸引投资者,争夺客户资源,有的银行制定的产品收益率奇高,远远高于正常投资收益范围。银行过于依靠理财产品“价格”竞争的现象不利于理财市场的良性健康发展,容易引发“高息揽存”、“违规揽存”问题,给银行经营带来不必要的风险。

  二是“资金池”问题。“资金池”包括新发行产品的募集资金、原有产品的投资收益在内的所有理财产品的资金,如果出现投资失败的状况,银行可以将新发行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变现给投资者,即“发新偿旧”。银行这种滚动发行、期限错位的运作模式极易产生巨大的流动性风险,一旦某一环节出现问题,就很容易导致资金链的断裂,银行将会面临严重的资金周转问题。银率网的数据显示,2012年9月各银行发行了2490款人民币理财产品,其中投资期限1年以上的产品只有60款,而投资期限1至3个月的产品高达1434款,占比53%,其实,这一现象背后蕴含的风险已经开始逐渐显现,近年来零收益、负收益的理财产品已越来越多,投资者亏损的人数及金额也呈上升趋势。

  再次是操作风险 2012年华夏银行理财人员违规私自销售理财产品、致使产品到期无法兑付事件一度成为金融行业的焦点事件,并引发银行理财市场的信任危机,严重影响了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这一事件充分说明理财人员在理财市场发展过程中的作用十分重要,其素质高低将会影响理财市场的风险程度,2006年6月银监会专门下发《关于商业银行开展个人理财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其中多项内容涉及理财人员。而目前,我国理财人员的素质普遍不高,仅有30%的从业人员持有AFP或CFP等较高资质资格认证书,知识结构单一,缺乏金融、税收、法律、营销等知识及良好的社交与沟通协调能力,影响了理财服务质量,出现了诸多不规范操作现象,给投资者带来损失。在理财人员后续培训、考核等方面,银行也存在不足,如培训时间少,只注重务素质培训而忽视道德素质培训,考核过于注重销售业绩而忽视客户关系营销维护等。因此,银行应注重对理财人员的监管和培训,减少理财市场的操作风险。

  最后是监管风险 随着国际和国内金融市场的变化,现有监管体系已处于落后状态,难以跟上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理财市场发展趋势。一是监管模式问题,我国采用的是机构监管,即银行、证券、保险3个领域分业监管,鲜有功能性监管的尝试。目前我国金融改革已进入混营阶段,越来越多的金融机构业务涵盖银行、证券及保险等领域,理财产品也具有此特性,面对混业经营的局面,分业监管模式可能会产生监管空白或监管重叠,导致风险发生;二是监管法律法规不完善,尤其对于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缺乏法律法规或政策支持,致使监管尺度过于依靠监管人员掌握,而非制度决定,容易产生监管漏洞;三是监管缺乏持续有效性。完整而有效的监管应包括事前、事中及事后监管3个环节,但目前我国监管在各个环节均存在问题,如产品设计存在漏洞、产品销售过程中信息发布不公开等;四是监管目标不完整。我国银行业监管目标就是维护银行市场稳定,这种单一目标的制订极易造成银行在设计理财产品、提供金融服务时过于强调自身收益,忽视投资者利益,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

  政府构建框架

  我国现有的理财市场监管措施,多属分散的规范或通知,缺乏整体性、宏观性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监管随意及投资者诉求无法可依等现象,不利于监管市场的稳定

  要构建完善的商业理财市场监管体系,必须首先确立符合金融市场发展要求的监管目标,即监管体系的设计应充分考虑金融市场的稳定与投资者利益的保护这一双重监管目标。为实现该目标可以尝试构建一个多层次、全方位的理财市场监管体系,即包含政府监管部门、银行自身及银行业协会理财专业委员会3个不同监管主体,构建“三位一体”的监管机制,其中政府主要负责监管模式、政策及法律、法规的制订;银行主要负责风险内控机制的制订及履行监管;银行业协会理财专业委员会则主要做好银行与政府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及对银行的监督引导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协调统一理财市场的三方主要监管主体,形成合力,做好商业银行理财市场的监管。

  作为理财市场监管的总指挥,政府监管部门监管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尝试综合性监管方式。

  综合监管已成为国际金融监管的一大趋势,相比较机构性监管模式,综合监管集统一性与灵活性于一身,它的监管对象是理财产品本身,不管提供机构是否相同均可以采用统一的监管制度,避免了监管重叠及盲点现象的出现。尤其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理财产品发行涉及多行业、多机构的情况增多,如普益财富提供的数据显示,组合投资类理财产品已成为各银行最主要的发行产品,2012年发行量是2011年的1.76倍,在此情况下,也需要协调机制的出台、统一监管部门的设立,显然综合性监管方式更符合我国金融业发展趋势。

  2.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

  我国现有的理财市场监管措施,多属分散的规范或通知,缺乏整体性、宏观性的法律法规,容易造成监管漏洞、监管随意及投资者诉求无法可依等现象,不利于监管市场的稳定。多数发达国家法律法规制度则比较完善,如日本对于银行销售理财产品的流程就以法律的形式作出规定,美国出台了包括《投资公司法》、《投资顾问法》等一系列监管法律法规。完善的法律法规可以保证理财市场的运营公开透明,从而保障投资者的应有权益。

  3. 强化监督管理,拓宽理财产品监管范围。

  政府监管部门应当进一步强化理财市场的风险管理,全程监督理财产品的交易过程,定期到银行进行实地考察,对于出现的不规范操作严肃处理,可以尝试问责制。例如在德国出现银行虚假宣传理财产品、不作风险提示等违规行为,金融监管局会直接处理;美国对于违规操作理财产品交易的人员除处以巨额罚款外,还将终身禁止从事该行业。除此,监管部门应进一步拓宽理财产品的监管范围,将私募基金、另类理财机构发行的产品等也纳入监管范畴,加强对“资产池”理财产品的风险控制。

  4.充分发挥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作用。

  在组织机构层面,中国银监会消费者保护局于2012年刚刚成立,还在实践摸索阶段。对此,消费者保护局应当站在投资者角度,充分履行自身职能,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作用。首先应尽快制定维护投资者权益的法规政策,使投资者投诉时有法可依;其次应当建立畅通的投资者维权渠道,制定维权程序,明确告知投资者维权的流程;最后应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的主动关注,提高其风险意识,努力营造“买者自负”的社会氛围,使投资者逐步理解理财产品的本质。

  银行更须防范

  制度建设侧重制度细化、量化,如在理财产品营销时可以实行投资者同意制度;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评估标准设计要具体、详细等

  银行要建立理财产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

  充分的信息披露制度是保证理财市场公平、公正交易与投资者合理权益的关键因素。银行应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理财产品交易的信息披露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第一,信息披露应当坚持诚信原则。银行在披露信息时应做到准确、完整与及时,产品的定价、投资方向、收益率等内容应真实可靠,内容全面,既要披露有利信息,也要公开产品存在的风险,做好风险提示;同时杜绝虚假宣传,避免歧义性文字误导投资者,并保持信息及时发布,使投资者在第一时间获得最新资料。第二,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具有易读性与公平性。在设计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公布信息时,应尽量使用通俗易懂的文字,避免过多的专业性术语,避免通过霸王条款及格式条款剥夺投资者合法权利。

  构建全面的理财市场风险内部管理体系对商业银行来说也很重要。

  银行应当根据理财产品的特点、流程设计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机制,既包括人员监督也包括制度建设,既涵盖前台营销也涵盖后台维护。实施理财人员资格认证制度,出台工作标准及职业道德标准,进行严格考核,实施动态管理模式,建立理财人员进入与退出机制,对违反制度的坚决处罚,并要求分管领导承担连带责任。制度建设侧重制度细化、量化,如在理财产品营销时可以实行投资者同意制度;对于投资者风险承受力的评估标准设计要具体、详细等。后台维护强调信息化、现代化技术手段的运用,以便有效追踪产品交易及投资过程中的风险,提前预警,及时防范,减少投资者及银行损失。

  行业也要自律

  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公约的银行进行处罚并公布,从而加强对行业成员的约束力,促使其合规经营

  商业银行协会要建立理财机构评价体系。在众多理财产品的投诉中,投资者与银行往往无法达成一致,而监管部门也不好做出裁决。因此建议理财专业委员会作为第三方,协同具备较强金融专业知识的机构、专家、学者共同制定银行理财产品风险分析模型、理财机构评价模型,做到评判体系的标准化。经监管部门论证后予以推广,便于监管部门解决银行与投资者的纠纷,提高监管效率。同时协会可以对理财机构进行评级,定期发布,便于投资者购买理财产品时做出选择。

  建立理财人员资格认证体系迫在眉睫。为提高理财从业人员素质,协会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格认证体系,根据不同标准设置不同等级,对理财人员资格证书进行分级,并定期考核。通过这种模式,投资者可以根据理财人员等级选择服务人员。

  协会还要制订行业自律公约,协助监管部门做好本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对违反公约的银行进行处罚并公布,从而加强对行业成员的约束力,促使其合规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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