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马9.11特大道路交通事故9死27伤案件处理始末
2011年9月11日下午1点41分在安徽宁马高速马鞍山路段一无标识岔路口发生的一起重大交通事故,造成9人死亡,27人受伤(其中1人高位截瘫)。事故发生后,新国线公司派遣律师带360万元第一时间赶到马鞍山事故大队协调处理。该公司委派的律师在与马鞍山市交巡警总队领导商讨事故处理意见时,提出对事故责任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妥善处理,经商讨,未能与交巡警总队达成一致意见。当晚该公司事故处理律师在交警事故大队与死者家属谈判时,遭到三名不明身份男子的殴打,不让公司代表离开,并威逼代表跳楼,直到第二天中午12点换下被撕烂的衣服及同时责令删除手机内的图像,律师才得以回到南京,在18小时内律师仅吃了一块月饼,且于深夜2点钟已被公司取消代理资格,也不准离开。
事故处理前期,由新国线公司垫付630万元给交警,该笔巨款用了多少,用在何处至今未见说明。在随后的事故责任认定过程中,马鞍山市政府相关部门在几个关键问题的责任认定上难以自圆其说:
一、对于该事故路段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根据所有地图、路标显示,均证明该路段属于宁马高速公路(事故发生后,当时所有媒体报道都称该事故发生在宁马高速),但是马鞍山市交警大队认定事故发生在205国道上。之所以交警部门如此认定,却有重大隐情,就是撇清责任。(众所周知,高速公路上不允许随意开辟岔路口,即使开口,也应该有明显标识和缓冲路段,而在国道上就要另当别论。恰恰惨剧的发生就是在无标识的岔路附近)。
二、事故发生时在岔路口路边存在第二辆槽罐车,交警部门做过详细笔录,但在事故现场图、责任认定书中均未提到从岔路口进主干道的第二辆槽罐车。事故认定书发出时,新国线公司作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复核时,被马鞍山交巡警总队以驾驶员庄雷死亡应当由其家人申请复核为由,拒绝新国线公司参加复核。
马鞍山法院存在下述的问题:
1、一审判决认定新国线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宏远公司(槽罐车)承担30%的赔偿责任,双方责任也已明确,但是又判决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条明确规定: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新国线公司和宏远公司的责任一审已经认定,依法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中,被告人就其医疗费并未主张,而一审法院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庭质证的任何程序,就直接判决新国线公司承担巨额医疗费,对该公司的责任认定有失公允。目前,马鞍山市法院已强行向新国线账户划转该笔费用。
2、对新国线公司质疑事故发生地点在宁马高速公路。法院不调阅文件、地图核对,仍然判定为205国道。对第二辆槽罐车的举证,(槽罐车需多次来回倒车,方可理顺方向沿岔道垂直相交宁马高速进入高速公路)。证人证言均保存在交警大队,既不质证,又不调查,反而认定没有证据。
3、马鞍山市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对宁马高速公路随意开辟岔路口,对在超车道第一辆槽罐车违停达2小时以上的违法行为,巡逻监督失控。对事故现场地点表述,另一肇事车辆的事实有掩盖的行为。此路口为违法开启,并未设警告标志,此路口车辆出入来回倒车。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根据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皖安监二[2012]14号文件认定,马鞍山交警支队高速大队、马鞍山公路局直属分局对本起重大交通事故均存在严重违法行为,对此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应依法给予处分。然而时隔三年,责任未见追究,处理未见结论。
目前,新国线公司已向9.11事故的有关责任方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仅判定宏远公司承担部分责任。
通过各大媒体报道,可以很清楚了解到,该条道路是205国道还是宁马高速公路。相关视频报道如下: